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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信息发布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日期:2020-07-23 11:0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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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和省、市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要求,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涉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单位主要领导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

  第五条  公开方式。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务信息,应通过中心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或相应栏目主动向社会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类政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法合理的公开方式,依法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咨询部门:开平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0750-22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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