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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民政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07-27 14:5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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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在履行职责过冲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资源信息等。开放共享的信息必须是允许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各股室、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股室、事业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共享。

  第六条  介于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之间的政务信息,即不含涉密内容,但又不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适用范围较窄,仅与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务信息,可设置为依申请共享。

  第七条 各股室、事业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可共享以下信息:

  (一)组织机构: 机构职权职责、部门职能设置、领导分工等;公开工作守则、廉政准则、举报电话等;

  (二)部门文件:本局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三)行政执法:公开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据,包括涉及各项民政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办事指南:公开各项民政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各项行政审批和其他日常业务的办理条件、程序等;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险政策文件;

  (五)工作动态:本局重要会议活动、自身建设等政务工作动态;

  第八条  各股室、事业单位,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开平市民政局政务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经股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局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再送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最后经保密审核员审查手续是否齐备后进行发布。

   第九条  各股室、事业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领导小组设在局办公室,分管领导为司徒海珊、联络员为李志坚,办公室为局政务信息共享管理的直接责任股室,各股室、事业单位负责定期提供共享事项的更新数据。

  第十一条 负责领导和协调局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责任股室要加强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开放共享的信息资料的文件要妥善归档;对信息共享的网站的后台发布情况进行适时的监控管理。

  开平市民政局

  2020年7月27日


  咨询部门:开平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0750-22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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