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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3 14:39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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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6〕7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2011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率先建立并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及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保障对象


  主要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继续沿用,并参照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四、联动措施


  各地要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区级。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当CPI长期波动,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各地按现行政策制订年度城乡低保标准时,要根据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及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各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自提高相关标准之日起,中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


  五、补贴标准


  各地要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确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城乡低保标准和CPI同比百分比涨幅及调整系数的乘积,作为各地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SCPI正式启用后,以城乡低保标准与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的乘积,作为新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月)=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或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二)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月)=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或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上述公式中的调整系数为SCPI与CPI之间的比值,一般介于1.5-2.0之间(含1.5和2.0),由各地级以上市(区)政府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发放;超过15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六、补贴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可简称“价格补贴”或“价补”)。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七、资金来源


  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八、落实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对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联动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职责分工,建立联动机制执行工作机制,并实行机制化运作。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按照当地完善联动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督促价格、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2016年12月中旬前完成完善联动机制的各项工作,并将完善联动机制相关情况于2016年12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及时发放补贴。各地要认真执行完善后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定补贴对象,防止漏发、重发;要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各级价格、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及挪用、截留补贴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积极组织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工作,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以及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粤价发电〔2011〕17号、粤发改价格〔2014〕37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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