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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7-03-17 11:11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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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精神,加快提高我省城乡居民收入,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多条增收渠道相结合、促增收与降成本相结合、鼓励创收致富与缩小收入差距相结合、积极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注重分类指导和精准施策,重点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发挥社会保障托底功能,努力实现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促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

  (二)目标任务。

  ——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力争到2018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42.4%,到2020年达43%。

  ——城镇就业规模逐步扩大,“十三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550万;到2018年全员劳动生产率达14.5万元/人,到2020年达17万元/人,就业质量稳步提升。

  ——“十三五”期间,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力争提前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农村居民收入增速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城乡、区域、行业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

  ——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和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到2018年,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98%以上,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各项底线民生保障水平进入全国前列,率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

  ——全面完成脱贫目标。到2018年,全省176.5万相对贫困人口全部实现稳定脱贫,2277个相对贫困村全部出列,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一相当”,实现区域性整体脱贫。

  二、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

  瞄准技能人才等七大群体,实施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带动城乡居民实现总体增收。

  (一)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1.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按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推动技术、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向上增加等级级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渠道。推动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合理使用制度,指导推进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试点工作。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提高技能人才在各类表彰奖励中的比例,对贡献卓著的技能人才,优先推荐为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总工会,团省委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贯通职业资格、职称、学历等认证渠道。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完善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完善律师等专业行业职业水平评价体系。落实高技能人才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政策,在职称评审过程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高技能人才可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优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扩面提质,支持企业采用“一企一案”模式自主评价技能人才。开展工程系列部分专业工程技术人才与高技能人才相互贯通发展试点,拓宽技能人才发展通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司法厅负责)

  3.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加大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质品牌增值收益。精心组织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性或区域性等高水平职业技能竞赛,提高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质量和影响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树立行业标兵。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继续实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政策,降低入户门槛,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推进放开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进入城镇的落户限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总工会,省委宣传部负责)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4.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加大农民培训和促进就业力度,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相关规划。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鼓励农民通过短期培训、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培训。支持职业学校办好涉农专业,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引导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农技推广人员、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省农业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农办负责)

  5.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有效供给。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科技、粮食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做强做优岭南特色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和现代渔业。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以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为重点,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创建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和农村产业融合试点示范县、农业综合体,带动农民就业致富。推进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发挥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乘数效应,发展农村电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鼓励农民共享增值收益。鼓励农民采用节本增效技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省农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质监局、旅游局、农科院、供销社负责)

  6.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细化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管理体系。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关系。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农户土地经营权、技术入股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优质公共服务或经营项目,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收益。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金融办、供销社,省委农办负责)

  7.落实和完善农业补贴、保险及其他支持保护政策。完善农业补贴政策,落实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等机制,逐步完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动态调整机制和占补平衡机制。积极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和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发展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等,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养殖保险、渔业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实施农村“政银保”项目,建立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健全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完善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制定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沿海与内地的差别化费率政策。(省农业厅、财政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金融办,省委农办负责)

  (三)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8.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探索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调查比较制度。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对聘用的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分配方式,并将此类收入分配在核定绩效总量时单列管理。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经所在单位同意,科研人员可到企业等兼职、高校教师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合法收入。对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主要承担与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服务相关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允许其从市场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人员激励并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探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师和科研人员分类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教学、科研以及成果转化等业绩的等效评价机制。落实国家和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推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调整,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推进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约定政策。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落实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补偿优秀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多渠道募资,加大对基础性和前沿性科研课题的长期资助力度,加大对青年科研人才的创新奖励力度。强化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创业项目的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10.进一步改革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尊重智力劳动的价值和科研规律,研究制定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统一制度规定,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取消和下放项目预算调整权限,放权给项目承担单位结合科研工作实际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允许列支劳务费、人员费、绩效支出等用于人力资源成本补偿,并提高列支比例标准,明确绩效支出不计入总量调控。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与现有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衔接,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省财政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负责)

  (四)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

  11.清除创业壁垒。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改革试点,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快推进企业“多证合一”,推开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改革,完善企业变更、注销程序。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充分发挥国家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的作用,为小微创业者提供便利服务。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压减前置审批环节和事项。(省工商局、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12.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支持并规范多层次、专业化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积极推行“互联网+创新创业”新模式。加强创业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评审优惠、预留份额等方式对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创业援助,对创业失败的失业登记人员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3.探索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研究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制定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保护办法,加大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加快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依法查处垄断行为,鼓励龙头企业与小微创业者探索分享创业成果新模式,扶持发展科研众包平台,将其打造成为撮合大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开展合作的第三方专业科研项目管理机构。支持自由职业者的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使其能够获得与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资委、知识产权局、金融办负责)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14.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落实《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完善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在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畅通现有经营管理人员向职业经理人转变的渠道。健全二三级及以下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机制,开展增量奖励试点,推进管理层和员工以现金或技术持股试点工作。(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负责)

  15.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落实市场准入和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切实消除各类隐形壁垒,建立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投诉协调解决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和“僵尸企业”处置。推动财政资金专项信息向社会公开。实施民营企业“十百千万”培训工程。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规范司法程序,严格依法处置犯罪嫌疑人财产及扣押物品,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减少对企业点对点的直接资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进公平竞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国资委、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六)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16.完善工资制度。落实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政策,完善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化,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特殊岗位津贴、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并适当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加快建立完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薪酬制度,提高村卫生站医生补贴标准,新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补助。改善基层教师待遇,逐步提高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开展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建立与单独职务序列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省委组织部、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17.健全差别化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尽快按照规范程序建立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强化省级政府统筹调控责任,赋予地方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统战部负责)

  18.明确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明确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实现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落实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19.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统筹实施产业发展、劳动力就业、社会保障等八项工程。着力推进产业扶贫,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实施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工程,建设一批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基地。强化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深入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实施旅游扶贫开发,打造一批精品乡村旅游景点、线路,培育旅游扶贫示范点(户)。支持贫困地区群众通过发展电子商务增收致富。加快林业转型发展,创新贫困地区林农扶持机制。实施转移就业导航、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就地就近就业等行动计划,促进贫困人口就业。到2018年底,实现有职业技能提升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100%得到免费技工教育或技能晋升培训。探索推进资产受益扶贫。(省委农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质监局、旅游局负责)

  20.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符合低保条件、但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应当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1.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推进社保兜底脱贫。对纳入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困难人员,着重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有效衔接,建设省级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管理平台,妥善解决因病返贫现象。将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统一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体系。(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总工会,省委农办负责)

  三、实施八大支撑行动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围绕城乡居民增收强化服务支撑、能力支撑和技术支撑,深入开展就业促进等八大行动。

  (一)就业促进行动。

  22.进一步打牢促进居民增收的经济基础。着眼于保就业、增收入、惠民生,着力稳定经济增长,把握好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平衡点,以稳定增长守住就业基本盘,以调整结构拓展就业新空间。健全就业监测和失业防控机制,建立城镇调查失业率制度和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完善就业失业统计指标体系。(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负责)

  23.全面提升就业岗位创造能力。实施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计划,重点发展投融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高端领域服务环节,积极发展服务业“三新”产业,不断催生服务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中高收入就业岗位。推进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职业化发展,促进健康服务、社区服务、家庭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教育文化体育服务加快发展,努力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加快推动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鼓励新型劳动密集产业发展,挖掘就业潜能。支持发展手工制作等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吸纳更多中低技能劳动者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与各行各业深度融合,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网络约车、分享经济等新业态,培育在线医疗、在线教育等服务模式,促进灵活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民族宗教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体育局、金融办负责)

  24.发挥好民营经济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完善促进民营经济高水平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好激发民营经济活力。进一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推动民营企业进入资本运营的高水平发展层面。健全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提高大企业素质,深化培育超百亿、超千亿大型骨干企业。认真落实国家税费改革措施和我省降成本行动计划,全面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巩固民营经济领先发展的良好势头。支持民营企业“个转企”、“小升规”,扩大吸纳就业能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就业公共服务,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专项活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负责)

  25.有效提升劳动力市场流动能力。推进户籍、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中心城镇、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流动就业。总结推广返乡创业工作经验,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结合产业共建,引导劳动力有序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负责)

  26.不断提升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能力。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实施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招聘信息与全国联网,搭建公共就业创业移动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服务,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能。积极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全产业链,在产业集聚、创业创新集中地区,支持建设一批包括招聘、培训、薪酬、咨询、健康服务等多位一体、一站式管理、订单式服务的人力资源产业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27.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分类指导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实用的多层次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加快广东省级职业技术教育基地(清远)建设。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投资,放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实训效能。加快就业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体系建设,鼓励包括珠三角地区在内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粤东西北地区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与省产业转移园区企业紧密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中心)。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与民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建立实训基地,共建重点专业,实行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负责)

  28.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完善和调整新型学徒制培训激励政策,逐步推广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在各类企业中逐步建立“招工即招生、入厂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继续开展职业院校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推动校企“双主体”育人。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加快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为培育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人才支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负责)

  29.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开发和调整适合产业发展需要的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以就业为导向对困难人员实施职业培训。实施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技能培训。加大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帮助青年获得相应工作经验或经历,提高就业竞争力。采取“送教进厂”、定向培训等方式,加强“僵尸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促进职工转岗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民政厅、农业厅、国资委、总工会负责)

  (三)托底保障行动。

  30.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推动企业开展常态性工资集体协商,完善全省统一的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低保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时,兼顾就业激励目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负责)

  31.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完善多层次的救助体系,积极发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确保面临特定困难的人员获得相应救助。进一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到2018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3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50%。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底线民生保障对象认定机制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现应保尽保、有进有出。探索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提高孤儿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补贴政策。推动各种保障制度在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等环节的互联互补,加快建立城乡全覆盖、一体化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体系。(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残联、总工会,省委农办负责)

  32.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动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探索建立与居民收入增幅相适应的财政补助增长机制。推动医保城乡一体化改革,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积极发展慈善事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税局负责)

  (四)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行动。

  33.大力推动产业转移和产业共建。着力推进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一体化发展,落实全面对口帮扶,突出加强粤东西北和珠三角产业共建,重点推动珠三角地区产业向粤东西北地区梯度转移。省属国企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落户粤东西北地区。实施用地、环保等差别化政策和支持产业共建财政政策,推进产业园区提质增效,争取每个共建园产值超过300亿元。力争到2020年每个被帮扶市形成产值超500亿元的产业集群。完善粤东西北交通基础设施,抓好内联外通高快速交通网项目建设。完善劳务输出对接机制,有序引导劳动力双向流动,强化产业园区就业服务,增强园区吸纳粤东西北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搭建创业对接平台,为粤东西北地区有创业意愿的劳动力提供项目推介、技术指导、融资支持等创业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负责)

  34.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把富民和强县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县域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绿色化,到2020年,县域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坚持产业强县、特色兴县,突出培育发展特色支柱产业,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加快专业镇转型升级。加强县城建设,强化县城带动县域发展和服务农村建设能力。加大对县域发展的扶持力度,建立完善县级对口帮扶关系,共建县域特色产业,实现县级对口帮扶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负责)

  35.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倾斜力度,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长效机制,推动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到2018年全省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体制,到2020年实现人人平等享有较高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安排奖补资金推动欠发达地区开展基础教育现代化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老年保障体系,到2020年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创优行动计划,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与水平。加快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大力推进城乡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着力解决生活困难人员、城市“夹心层”、各类引进人才等的住房问题,到2018年基本建立底线保证、中间保障、应保尽保的住房保障体系。(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双创”促进行动。

  36.深化“四众”促“双创”工作。加快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重大支撑平台,推进各类创新资源、创新平台与科技股权众筹平台、众创空间对接。积极营造“四众”发展的宽松环境,鼓励各类主体积极探索,支持引导有意愿有能力的人员成为市场创业创新主体,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造活力。到2020年,全省众创空间超过400家,众扶形式更加丰富,众包、众筹平台在项目遴选、资源对接、资金配套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7.强化创业扶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加强政府引导和银担合作,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落实好普惠性财税支持政策。实施省新兴产业创投计划,重点扶持智力型、技能型创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企业,给予保留基本待遇。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支持异地务工人员、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对符合创业政策支持条件的创业者,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扶持。支持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金融办负责)

  38.全面推进“双创”载体和平台建设。建设一批前孵化器、加速器、专业孵化器和大型综合孵化器,建设孵化器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创新型企业孵化育成体系。支持国家和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加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建和管理。在每年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题计划,根据中小微企业与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合作情况给予省级财政后补助。到2020年,全省建成孵化器超过650家,在孵企业超过3万家。(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六)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

  39.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发展直接融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大力发展金融机构个人理财服务,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对个人理财服务市场进行合理细分,拓宽金融机构个人理财业务种类。合理确定理财产品的定价水平,准确地向客户揭示风险,公开信息。加强理财咨询服务人员的配备、培养和激励,提高理财服务的个性化。鼓励保险公司设计多种符合居民需求的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丰富居民投资途径。妥善发挥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强化金融监管,促进保险资金保值增值。提高投资者自身的风险识别与抵御能力,引导居民采取投资组合,以长期投资为理念,增加财产性收入。(省金融办负责)

  40.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治保障。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研究制定P2P网络借贷等行业监管实施细则。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和分红制度,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省司法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法制办、金融办负责)

  (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41.建立透明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完善现代支付结算体系建设,规范现金管理。全面推进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完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全面推行公务卡支付结算制度。推动阳光分配,建立覆盖全省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范围,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资本收益,逐步提高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比例。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国资委、地税局、法制办负责)

  42.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加强对财政资金、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管理和审计监督,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严查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有效规范隐性收入,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落实好国家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省审计厅、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工商局、法制办负责)

  (八)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43.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各类人才市场在掌握人力资源市场动态和薪资水平方面更好发挥作用,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建立省市两级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每年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省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4.完善收入分配统计与核算。完善居民收入分配相关统计指标,增加群体分类。完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体系,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实现传统手工记账采集手段向电子化采集手段的转变,提升调查数据质量。加强中等收入者标准研究。加强国民总收入核算和境外净要素收入统计。(省统计局负责)

  45.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建立宏观经济、相关政策和微观数据的综合评估机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引入收入分配微观模拟模型。(省统计局负责)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增收工作,围绕重点任务,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将工作目标细化并分解落实到参与单位。

  (二)加强督查考核。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对各项具体细化措施建立评估评价机制。加强对各地、各单位居民增收工作的专项督查考核,切实把促进居民增收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完善居民增收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将城乡居民收入增幅、增量等指标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以业绩考核促进增收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三)加强舆论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促进居民增收的有效办法。大力宣传各级政府促进居民增收的政策举措,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引导社会预期。宣传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增收政策的好做法好经验,宣传勤劳致富、创业致富的先进典型。加强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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