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关注我们:
    • 搜索
今天是2019年4月12日 星期五欢迎进入开平市民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开平市民政局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开平市民政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8-10-29 12:47
来源:开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打印
【字体: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和《关于印发开平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做好民政领域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实际,现制定《开平市民政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一、公开主体

开平市民政领域纳入公开范围的为市殡葬管理监察队、市殡仪馆、市福利院、市救助站、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周文雍陈铁军烈士陵园管理处、市金山墓园有限公司等7个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事业单位。

二、公开内容

各公开责任主体单位要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在开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业务范围、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服务事项名称、办理依据、收费(处罚)标准和依据、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服务对象、办理地点、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和服务监督电话等;

(三)工作规则、行为准则、岗位职责、服务标准、服务承诺以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等;

(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方案、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以及决策前、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信息;

(五)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六)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殡葬管理服务及其他与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发紧急情况的联动机制和应急工作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在公开内容前,各公开责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内容,应当报请分管股室初审,再提交局办公室审定。

各公开责任单位不得公开下列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公开责任主体单位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信息公开要坚持灵活多样、便民便利的原则,以开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综合运用政务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广播电视、报纸、政务微信微博、信息手册、服务指南、便民服务卡等形式和载体,使信息公开更加贴近群众、方便群众。

五、工作要求

(一)局分管股室、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组织各公开责任主体单位编制和公布公开事项目录,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

(二)各公开责任主体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信息公开专职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各公开责任主体单位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及时回应公众投诉、建议、咨询和求助;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依申请信息需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答复。

六、责任追究

各公开责任主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分管股室、办公室责令改正: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信息公开内容的;

(三)公开内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四)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

(五)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咨询部门:开平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0750-2212018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网站地图 服务申明
 版权所有:开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编号: 粤ICP备05079694号  网站标识码:4407830003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116
开平发布政务微博
开平发布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