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民政工作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民政法治建设,防范、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降低民政工作中的风险,切实维护民政工作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民政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民政有关事务,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第三条 民政局法律顾问是本局外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民政事务相关法律问题有一定处理能力。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本局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等法律文书;
3、协助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接受本局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局各股室、局属单位如有需要,可以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 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前,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本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八条 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咨询部门:开平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0750-22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