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报来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同意你院业务范围:由“预防保健科 /全科医疗科 /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科/医疗美容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职业病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变更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科/医疗美容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职业病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
此复。
开平市民政局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