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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即将实施,细读这七项重要调整
发布日期:2017-05-12 15:21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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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调整农药管理体制


以前,农业部门管理农药的职能是在多部门管理农药的情况下制定的,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农药的登记和质量、使用监管。


新《条例》将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赋予农业部门全面履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指导全过程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解读  解决了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


二是取消农药临时登记


原来农药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临时登记的门槛低于正式登记。


新《条例》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扩大了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新农药研制者也可以申请农药登记。同时允许转让登记资料,但登记证不允许转让。明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增加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改革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制度,登记试验单位由农业部认定,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解读  提高了农药登记门槛,既有利于确保农药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又有助于农药行业优胜劣汰、实现转型升级。



三是实施农药生产许可


原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开办许可、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产品)、农药生产许可(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三项行政许可。


新《条例》撤销了原来的三项行政许可,新设了农药生产许可,明确规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管理,市县负责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解读  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及时淘汰高污染、高风险的落后产能,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和“三废”处理技术,优化农药产业布局,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四是实施农药经营许可


没有明确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新《条例》新设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日常监管。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颁发和日常监管。并严格规范了经营者条件和人员素质,此外新《条例》规定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农药,需要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


解读  建立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设置了统一的资质条件,有利于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经营行为,净化农药市场。


五是明确使用者义务


旧《条例》中,农药使用仅包含6条有关规定。


新《条例》则对农药使用的有关规定细化到了10条内容,对有关农业主管部门、农药使用者、农业合作社、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有关的指导农药使用和农药的直接使用主体的有关义务进行了规定。


解读  农药的科学使用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加强对农药使用的指导服务和使用者义务的规定,有利于补齐农药使用监管难的短板,从农业生产的重要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是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无单独规定的监督管理章则。


新《条例》对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建立农药诚信档案制度,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召回条件,建立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


解读  全面依法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标志着我国农药监督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


七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旧《条例》中,责罚仅包含8条有关规定。


新《条例》则对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细化到了15条内容,较旧《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生产经营者不召回应当依法召回农药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解读  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经营、用药的行为,也对于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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