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日8时许,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委会响水潭水库发生一起捕鱼作业人员落水溺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开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金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开平市“9·2”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询问谈话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吴某飞(事故死者),男,为本次捕鱼作业的受雇人员。 2.陈某安,男,系响水潭水库承包方,本次捕鱼作业的发起人。 3.陈某成,男,系本次捕鱼作业的具体组织者。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场所情况 响水潭水库为小(I)型水库,位于开平市金鸡镇联庆村委会,属地管理单位为金鸡镇人民政府。承包方陈某安等人获得该水库的经营使用权,用于水产养殖。事发时,作业人员正在水库内进行收网捕鱼作业。 (三)事故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经查,事发水库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承包方陈某安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作业人员配备并监督使用救生衣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组织者陈某成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进行安全风险告知,未督促作业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在未穿戴任何救生装备的情况下,使用简易浮力板进入水库水面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2日上午,作业人员吴某飞在未穿戴救生衣的情况下,使用浮力板在水库收网捕鱼,不慎落水。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救援并报警。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当日11时05分,吴某飞被救上岸,经确认已无生命体征。事后,涉事责任方与死者家属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完毕。 (三)直接经济损失 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吴某飞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穿戴救生衣的情况下,使用不安全的浮力板进行水上作业,导致落水溺亡。 (二)间接原因 陈某安,作为水库承包方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陈某成,作为作业直接组织者,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吴某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陈某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其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三)陈某成,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建议其与陈某安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责成金鸡镇人民政府向开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进一步加强属地安全生产管理。 (五)建议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行业安全管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水库等生产经营场所的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并监督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所有水上作业必须强制穿戴救生衣,作业前须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提醒。 (三)加强属地巡查检查。各镇(街)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将各类小型水库、山塘、鱼塘等纳入重点巡查范围。 (四)完善行业监管机制。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共同提升相关领域安全管理水平。 开平市“9·2”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组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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