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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发布日期:2009-11-22 11:3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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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开平市委、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开发[2010]1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开编字[2010]1号)的文件精神,设立开平市农业局,加挂中共开平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三)将农业综合开发的工作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四)增加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饲料生产企业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三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增加承担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职责。

    (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江门市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综合协调市直涉农部门(单位)的有关工作。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四)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参与制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参与制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授权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组织农机推广应用,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拟订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政策措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九)承担农业救灾复产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承担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制定农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农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民技术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牧草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指导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拟订并指导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依法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管理农业和农村有关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农村农业信息服务体系,指导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十五)组织开展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扶贫开发和指导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江门市农业局(中共江门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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