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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农业局权责清单(2015年本)——行政检查
发布日期:2017-11-09 08:56
来源:开平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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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农业局权责清单目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事权来源权属划分权属说明
1海域使用监督检查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实施,主席令第61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3月1日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2无居民海岛保护、合理利用情况和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1日实施,主席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3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3月1日实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第三条 、第九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4对管辖海域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实施,主席令第26号,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九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年7月1日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第十六条。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5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11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475号)第四十一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6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年7月1日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7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条。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8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运输、携带、邮寄、贮存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取得《驯养繁殖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实施,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五条、第十九条。(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集贸市场以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7月1日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0号,2012年7月26日修正)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运输、携带、邮寄、贮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检查;检查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9月1日实施,农业部令第15号,2004年7月1日修订)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取得《驯养繁殖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9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5月1日实施,农业部令第20号)第十三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10水生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2012年7月26日修订)第二十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11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加强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对水产品批发市场、超市、水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水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实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2.《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
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9月1日实施,农业部令第31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4.《广东省水产品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日实施,粤海渔函[2011]734号)第二十三条。(对水产品批发市场、超市、水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水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12水产苗种质量监督管理(对生产和销售单位进行苗种质量检测)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实施,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
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2012年7月26日修订)第十九条。(加强水产苗种质量的监督管理,对生产和销售单位进行苗种质量检测)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13渔业监督管理(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7月1日实施,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七条、第八条。(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与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12月1日实施,农业部令第19号,2013年12月31日修订)第十六条。(检查渔业捕捞许可证)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14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主席令第70号,2014年12月1日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2.《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第二十八条。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15船舶进出渔港安全检查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8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六条。
2.《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第十六条。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16检查流动渔船进出香港或澳门以外的我国渔港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农渔发〔2004〕19号,农业部2004年9月10日印发,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17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码头、游客上下船舶站点和经营区域的检查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2008年4月17日实施,粤海渔〔2008〕59号)第三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检查权。
18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1、《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4号第十九、二十;
3、《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2000年7月6日农经发【2000】5号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地级市负责监督、指导;   县级市(区)负责实际操作管理、上报。
19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开平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而是就此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74号公布)第十一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地级市负责全市性政策制订、业务指导、专项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级根据上级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20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开平市农业局《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89号,2013年5月31日省政府第十二届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地级市负责全市性政策制订、业务指导、专项检查等工作;县市(区)级根据上级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管理和检查;。
21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的考核开平市农业局《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粤办发(2005)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市、区街各级分别负责同级部门责任制的考核。
22对辖区内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开平市农业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1年12月21日印发,财预〔2011〕562号)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市级负责开展市级考核;区级负责开展区级考核;
23审计、监督和管理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开平市农业局《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2000年7月6日印发,农经发〔2000〕6号)第五条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由所在镇街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计和直接监督管理;地级市、县市(区)两级不定期开展检查监督。
24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开平市农业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7〕5号)第三点第十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地级权限:负责跨区的专项审计;                  县市(区)权限:负责辖区内的专项审计。
25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5年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三十九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全市检查及跨区域检查;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内检查
26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四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全市检查及跨区域检查;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内检查
27农业技术推广的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农业科技教育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全市检查及跨区域检查;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内检查
28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部分)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全市检查及跨区域检查;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内检查
29名村示范村创建检查开平市农业局1.《关于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带动农村宜居建设的意见》(2011年6月22日,粤府[2011]68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8月7日,粤委农工办[2012]27号)。
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检查全省辖区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              市级权限:检查全市辖区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               县级权限:负责全县(市、区)辖区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
30幸福村居建设检查开平市农业局1.《广东省创建幸福村居五年行动计划》(2012年10月13日,粤办发[2012]37号)。
2.《关于扎实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开展创建幸福村居示范片的意见》(2013年4月1日,粤委农工办函[2013]13号)。
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检查全省辖区幸福村居示范片建设工作          市级权限:检查全市辖区幸福村居示范片建设工作         县级权限:负责全县(市、区)辖区幸福村居示范片建设工作。
31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检查开平市农业局1.《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4年12月31日,粤委农工办[2014]79号)。
2.《省委农办关于做好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2月15日,粤委农工办[2015]28号)。
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检查全省辖区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建设工作;               市级权限:检查全市辖区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建设工作;                县级权限:负责全县(市、区)辖区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建设工作。
32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跟踪检查和绩效问责工作开平市农业局1.《农业保险条例》(201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29号)第五条。
2.《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2012年5月25日,粤府办〔2012〕50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年1月30日,粤农〔2013〕21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协议(2013-2014)〉的通知》(2013年4月26日,粤农[2013]84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涉农保险补充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2013年9月29日,粤农[2013]241号)。
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检查全省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跟踪检查和绩效问责工作       市级权限:检查全市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跟踪检查和绩效问责工作          县级权限:负责全县(市、区)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跟踪检查和绩效问责工作。
33省级农业生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专项—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补助资金的跟踪检查和绩效问责工作开平市农业局1.《农业保险条例》(201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29号)第五条。
2.《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2012年5月25日,粤府办〔2012〕50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年1月30日,粤农〔2013〕21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协议(2013-2014)〉的通知》(2013年4月26日,粤农[2013]84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涉农保险补充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2013年9月29日,粤农[2013]241号。
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检查全省辖区省级农业生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专项—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补助资金的跟踪检查和绩效问责工作            市级权限:检查全市辖区省级农业生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专项—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补助资金的跟踪检查和绩效问责工作            县级权限:负责全县(市、区)辖区省级农业生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专项—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补助资金的跟踪检查和绩效问责工作。
34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县分级管理:市级权限:监督、检查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开展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范围的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35对水污染、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开平市农业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三款。
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县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检查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对水污染、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职责范围内的水污染、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36农业建设项目、在农业用地内兴建的或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及使用后的监督开平市农业局《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1日通过,自1998年10月2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县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检查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对有关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核及使用后的监督;                    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有关项目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核及使用后的监督。
3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3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市级负责全市范围内相应检查工作;      县(区)级负责所属辖区内相应检查工作。
38对农产品装标识进行检查开平市农业局《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五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负责全市范围内相应检查工作;                县(区)级负责所属辖区内相应检查工作。
39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2号)第三条第二款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负责全市范围内相应检查工作;                县(区)级负责所属辖区内相应检查工作。
40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开平市农业局《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2号)第十八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负责全市范围内相应检查工作;                县(区)级负责所属辖区内相应检查工作。
41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四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负责全市范围内相应检查工作;                县(区)级负责所属辖区内相应检查工作。
42对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20号)第十一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负责全市范围内相应检查工作;                县(区)级负责所属辖区内相应检查工作。
43农产品产地安全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71号公布,自2006年11月2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负责全市范围内相应检查工作;                县(区)级负责所属辖区内相应检查工作。
44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3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负责全市范围内相应检查工作;                县(区)级负责所属辖区内相应检查工作。
45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负责全省肥料监督检查                       市级:负责全市肥料监督检查                      县(区)级:负责辖区内肥料监督检查
46土壤监测管理开平市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第二十五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负责全省范围的土壤监测管理                市级:负责全市范围的土壤监测管理                县(区)级:负责辖区内土壤监测管理
47基本农田管理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第二十八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负责全省基本农田管理监督检查       市级:负责全市基本农田管理监督检查  县(区)级:负责辖区内农田管理监督检查
48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通过  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2.《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11月26日通过,2005年1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负责全省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市级:负责全市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县(区)级:负责辖区内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49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通过,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负责全省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市级:负责全市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县(区)级:负责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50杂交水稻种子质量监督和田间纯度检验开平市农业局《广东省实施杂交水稻种子田间质量检验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上级委托分级管理省级:监督实施          市级:组织实施
51食用菌菌种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6月2日起施行)第四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负责全省食用菌菌种监督检查                市级:负责全市食用菌菌种动监督检查              县(区)级:负责辖区内食用菌菌种监督检查
52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监测检查开平市农业局《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农发〔2012〕3号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负责Ⅱ级、Ⅲ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监督检查;                      市级:负责Ⅳ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监督检查;          县(区)级: 负责Ⅳ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监督检查
53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第10号令修订)第三十四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负责全省内农药监督检查;                    市级:  负责本市内农药监督检查;                  县(区)级: 负责辖区内农药监督检查。
54植物检疫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七条(2000年12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5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日起施行)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省级:负责全省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市级:  负责本市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县(区)级: 负责辖区内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55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制定全市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权限:制定本区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56畜牧业生产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根据需要可对全市畜牧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县级权限:对本辖区畜牧生产监督检查。
57兽药生产、经营(水产养殖环节兽药除外)、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对全市兽药进行监督检查,打击跨区域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权限:对本区域内兽药进行监督检查,打击本区域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58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对全市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权限:对本区域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进行监督管理;
59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平市农业局《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发布,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四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组织开展全市养殖环节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权限:级组织开展本区域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60负责本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平市农业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公布,自2012年5月2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四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组织开展全市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的现场监督抽查工作;                  县级权限:组织开展本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实地查阅、复制企业相关资料;
61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组织开展全市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抽查;              权限:县区级组织开展本区域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62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2007年2月14日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5月2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组织开展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的监督抽查工作;县级权限:组织开展本区域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的监督检查工作;
63对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进行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2013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2日起施行)第三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组织开展全市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抽查工作;              县区权限:级组织开展本区域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检查工作;
64依法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组织开展全市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权限:组织开展本区域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65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工作开平市农业局《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7〕108号)第四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统筹协调及跨区检查工作;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监督检查
66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7月28日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条、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11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统筹协调及跨区检查工作;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监督检查
67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7月28日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统筹协调及跨区检查工作;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监督检查
68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开平市农业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自2010年5月2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统筹协调及跨区检查工作;县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监督检查
69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检查开平市农业局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九条。     
2.《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统筹协调;  县级权限负责实施
70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第二十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区都有相应检查权
71监督管理农机安全生产开平市农业局《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3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区都有相应监督管理权
72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重新公布施行)第八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1、市级组织开展全市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检查监督检查;                     2、区(市)级组织开展本区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检查监督检查;             4、镇级协助区(市)级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检查监督。
73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开平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重新公布施行)第四十一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1、市级组织开展全市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抽查工作;                     2、区(市)级组织开展本区域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工作;               4、镇级协助区(市)级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工作。
74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重新公布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1、市级组织开展全市的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2、区(市)级组织开展本区域的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4、镇级协助区(市)级实施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75实施产地检疫时,查验畜禽标识开平市农业局《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发布,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1、市级组织开展全市产地检疫查验畜禽标识监督抽查工作;                     2、区(市)级组织开展本区域产地检疫查验畜禽标识监督检查工作;              4、镇级协助区(市)级实施产地检疫查验畜禽标识工作。
76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进行行政检查开平市农业局《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发布,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1、市级组织开展全市畜禽标识监督抽查。并建立畜禽、畜禽产品追溯制度;       2、区(市)级组织开展本区域畜禽标识监督检查。并建立畜禽、畜禽产品追溯制度;                      4、镇级协助区(市)级实施畜禽标识监督检查。
77检查屠宰厂(场)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禁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二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1、市级组织开展全市屠宰厂(场)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监督抽查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禁药物进行监督抽查;           2、区(市)级组织开展本区域屠宰厂(场)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禁药物进行监督检查;   4、镇级协助区(市)级实施屠宰厂(场)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禁药物进行抽样检查。
78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平市农业局《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8号,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月2日起施行)第四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1、市级组织开展全市执业兽医的监督检查工作;        2、区(市)级组织开展本区域执业兽医的监督检查工作;                     4、镇级协助区(市)级对执业兽医实施巡查监督检查工作。
79检查屠宰场、批发市场开办方对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采取焚毁、掩埋、化制和高温等方式作无害化处理开平市农业局《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屠宰场、动物批发市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暂行管理规定》(广东省农业厅2010年1月11日以粤农〔2010〕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主管部门直接放权分级管理1、市级组织开展全市屠宰场、批发市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抽查工作;2、区(市)级组织开展本区域屠宰场、批发市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工作;4、镇级协助区(市)级实施屠宰场、批发市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80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检查工作开平市农业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2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1、市级组织开展全市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抽查检查工作;2、区(市)级组织开展本区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检查检查工作;4、镇级协助区(市)级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8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月2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1、市级组织开展全市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区(市)级组织开展本区域动物诊疗机构的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并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工作开平市农业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5月2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十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1、市级组织开展全市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抽查检查工作; 2、区(市)级组织开展本区域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检查工作;                 4、镇级协助区(市)级实施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工作。
83乡村兽医监督检查工作开平市农业局《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发布,自2009年1月2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负责监督抽查,协调跨区案件查处,查处重大案件;                      区(市)级负责日常巡查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84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工作开平市农业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自2010年5月2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负责监督抽查,协调跨区案件查处;             区(市)级负责日常巡查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85开展农田、场院等场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开平市农业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第四十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区均有相应检查权。市级负责指导协调监督;    市区负责具体实施。
86对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监督开平市农业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2008〕1号)第三条。
2.《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89号,2013年5月31日省政府第十二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4.《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办法》(广东省农办、审计厅1998年1月11日颁布)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六条。
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负责对全市性审计工作进行规划和部署,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专项审计;                    县级、镇街负责根据上级要求调配审计队伍组织开展审计。
87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开平市农业局《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9月30日财政部颁布财会〔2004〕13号)第一章第八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主要以农村财务监控平台为依托,督导各区做好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监督工作;县级主要结合工作需要对辖区内特定对象进行重点监督,督导镇街做好相关工作;镇街级以对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财会工作进行监督。
88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开平市农业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2007年12月20日财政部颁布财会(2008)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主要通过建立年报制度等措施掌握合作社会计工作总体情况,对市级以上示范社进行检查和监督;县级主要对辖区内各级示范社的财会工作进行重点监督;镇街级对辖区内合作社日常财会工作进行监督。
89监督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工作开平市农业局《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06月10日颁布粤府办(2003)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以政策制订与指导、通过相关平台监督相关信息网络公开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为主;县级负责对镇街工作进行业务督导,开展业务检查;镇街政府对村居集体财务公开进行直接监督。
90检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开平市农业局《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3日修订)第三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负责全市性政策制订、业务指导、专项检查等工作;                    县级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负责督导各镇街做好管理工作。
91检查和监督农村审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平市农业局《广东省农村审计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199年11月12日粤府农〔1999〕052号)第三条第二款法律授权分级管理法律条文规定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都有检查和监督农村审计人员持证上岗的权利”,各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行使权利。
92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计开平市农业局《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一)项法律授权分级管理由实际审计单位负责。
93监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开平市农业局《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公布自1996年3月2日起施行)第三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负责全市性政策制订、业务指导、专项检查等工作;                    县级根据上级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94监督检查,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产品开平市农业局《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三条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负责全市范围检查工作,县(区)级:负责辖区范围检查工作。
95询问有关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服务者和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的财物、场所,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合同、原始材料、销售凭证、账册等资料开平市农业局《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八条第一第二款法律授权分级管理市级:负责全市范围检查工作,县(区)级:负责辖区范围检查工作。
96本行政区域内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监督管理开平市农业局《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范性文件设定分级管理市级:负责全市范围检查工作,县(区)级:负责辖区范围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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