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农业局权责清单目录 职权类别: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事权来源 权属划分 权属说明 1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 1.《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2.《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
3.《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负责全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的测算、上报、资金下达等工作。
市级权限:负责全市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的测算、上报、资金下达等工作。
县级权限:负责县级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公示、测算、上报、发放等工作。2 休(禁)渔补助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 省海洋渔业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休(禁)渔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函〔2013〕196号) 上级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负责全省休(禁)补助资金的测算、上报、资金下达等工作。
市级权限:负责全市休(禁)补助资金的测算、上报、资金下达等工作。
县级权限:负责县级休(禁)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公示、测算、上报、发放等工作。3 政策性涉渔保险保费补贴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 1.《农业保险条例》(2013年3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629号)第七条。
2.《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2〕115号)。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市、县各级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的补贴比例进行补贴 4 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补偿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实施,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十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各级均有相应职权 5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奖励扶持 开平市农业局 《江门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种植业类)》的通知(江农【2014】7号)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对评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酌情进行奖励,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由市农业局审批 6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开平市农业局 1.《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农【2011】214号)。
2.《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2】56号)。
3.《广东省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指南(修订稿)》的通知(粤农【2012】185号)。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中央和省财政按筹资筹劳总额补助:台山、开平、恩平市补助40%,地级市(县)财政各补助5%;三区和鹤山市补助20%,地级市(县)财政各补助16%。奖补项目实行村申报、镇初审、县审批后报江门市审批的管理制度,审批同意后批复各县(区)、镇政府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财政负责安排的奖补资金列入预算,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7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 开平市农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重新公布施行)第二十一条。
2.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248号,2012年9月11日印发)。
3.《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江农〔2013〕30号)。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数据审核把关、复查,汇总数据报省;
县级权限:负责汇总各镇(街)记录数据并初审数据把关,定期抽查各镇工作情况;8 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畜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助。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 开平市农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重新公布施行)第六十六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9号)。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数据审核把关、复查,汇总数据报省;县级权限:负责监督实施病死畜禽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补偿、档案记录等工作。 9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病害猪损失补贴 开平市农业局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7月9日,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26日,财建[2007]608号。
3.《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2011年7月29日,财建[2011]599号。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 县级权限: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 10 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开平市农业局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第三十三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数据审核把关、复查,汇总数据报省; 县级权限:负责监督实施病死畜禽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补偿、档案记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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