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农业局权责清单目录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事权来源 权属划分 权属说明 1 海域使用权登记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实施,主席令第61号)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3月1日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7月6日实施,国办发〔2002〕36号)。
4.《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2007年1月1日实施,国海发〔2006〕28号)第五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负责省级海域使用审批的确权登记。
市级权限:负责省级海域使用审批的确权登记。
县级权限:负责省级海域使用审批的确权登记。2 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7月1日实施,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一条。
2.《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7月1日实施,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实际操作中,我省均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省、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 3 渔业船舶登记核准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1月1日实施,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江门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12月24日实施,江府令[2012]2号)第三点第88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县级专属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12月24日实施,江府令[2012]2号),该事项已下放各市(区),但蓬江区、江海区因机构、人员等问题,导致该事项下放仍未到位。目前有关工作正在理顺当中。 4 会同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鉴定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27日公布,2002年4月2日起实施)第十九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县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农田环境污染鉴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复杂案件:(1)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造成100亩以上农田污染;(4)造成市内跨县污染的。)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环境污染鉴定。 5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开平市农业局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8月2日起施行)第三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涉及跨市的有关现场鉴定组织工作 市级:负责涉及跨区有关纠纷的现场鉴定组织工作 县、区级:负责本辖区内有关纠纷的现场鉴定组织工作。各级均有相应职权 6 非重大动物疫情认定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重新公布施行)第二十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组织市级现场诊断专家组,对动物疫情复查,出具现场诊断意见;
县区级:负责动物疫情排查检查。7 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 开平市农业局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2012年2月2日起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复查,出具组织专家出具技术意见;
县区级负责现场核实,出具初步技术鉴定意见。8 依法出具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有关证明材料 开平市农业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都有相应职权组织实施 9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开平市农业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都有相应职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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