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农业局权责清单目录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大项序号 大项名称 子项序号 子项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审批对象 权属划分 权属说明 市级和县级共有事项 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1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四十一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二十一条。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分级管理 1、市级权限:负责江新肉联厂检疫。
2、县级权限:已下放各镇街,由各镇街负责辖区检疫工作。2 涉农建设项目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核 2 开平市农业局种植业股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第九条。 单位、个人 分级管理 1、市级权限:负责跨区建设项目的审核。
2、县级权限: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3 占用农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审核 3 开平市农业局政策法规股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第十八条。 企业、个人 分级管理 1、市级权限:负责跨区建设项目的审核。
2、县级权限:已下放各镇街,由各镇街负责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4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4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
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4.《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第四条、第七条。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分级管理 国家权限:大型(441千瓦以上)港澳流动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省级权限:大型(441千瓦以上)港澳流动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省管权限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市级权限:市管权限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县级权限:县管权限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4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5 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核、审批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
3.《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4.《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第四条、第七条。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分级管理 国家权限: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省级权限: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核、省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市级权限:市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核审批。
县级权限:县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核审批。5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6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主席令第7号)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第十一条。个人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省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甲类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市级权限:市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乙类港澳流动渔民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县级权限:县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乙类国内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6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 7 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开平检验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第三点第82项。
4.《关于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广州、江门分局等13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企业、个人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辖区内12m以上或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上(含44.1千瓦)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
县级权限:1.辖区内12m以下且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初次检验与发证,2.辖区内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的检验与发证。7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8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八、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其中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监督、指导,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负责市本级增殖放流苗种及辖区内省级、市级良种场检疫证明受理、审查、核发
县级权限: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证明受理、审查、核发市级单独行使事项 县级单独行使事项 8 兽药经营许可 9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2号令》。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除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以外所有许可证审核发放。 8 兽药经营许可 10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换发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2号令》。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除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以外所有许可证审核发放。 8 兽药经营许可 11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2号令》。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本辖区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不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 9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1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 开平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站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2.《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3.《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年第2号令)。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负责县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的审核和发证 10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3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3.《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年第2号令)。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除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外其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批发放。 10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3.《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年第2号令)。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除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外其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批发放。 10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5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补发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3.《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年第2号令)。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除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外其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批发放。 1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6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二十四条。
2.《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 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4.《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第八条、第十条。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对专门从事禽蛋孵化、生产商品代仔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 1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7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二十四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第八条、第十条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对专门从事禽蛋孵化、生产商品代仔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 1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8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换发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二十四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第八条、第十条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对专门从事禽蛋孵化、生产商品代仔畜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 12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9 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 开平市农业局政策法规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
2.《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第二十二条。
3.《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年第2号令)。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证;
县级权限:负责对申报材料初审。12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20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开平市农业局政策法规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
2.《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第二十二条。
3.《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年第2号令)。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证;
县级权限:负责对申报材料初审。13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21 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 开平市农业局政策法规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2.《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第二十三条。
3.《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年第2号令)。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证;
县级权限:负责对申报材料初审。13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22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开平市农业局政策法规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2.《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第二十三条。
3.《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年第2号令)。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省级权限: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证;县级权限:负责审核申报。 14 生鲜乳收购许可 23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3.《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年第2号令)。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县级地区生鲜乳收购许可 14 生鲜乳收购许可 24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变更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3.《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年第2号令)。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县级地区生鲜乳收购许可 14 生鲜乳收购许可 25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换发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3.《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年第2号令)。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县级地区生鲜乳收购许可 15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26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3.《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年第2号令)。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辖县内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15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27 动物诊疗许可证年检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3.《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年第2号令)。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辖县内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15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28 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3.《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年第2号令)。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辖县内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15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29 动物诊疗许可证换发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3.《江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年第2号令)。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辖县内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16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30 产地检疫证书 开平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开平市植物保护与检疫站)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章。
3.《江门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总第二批)》。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县级辖区内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16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31 调运检疫证书 开平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开平市植物保护与检疫站)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章。
3.《江门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总第二批)》。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县级辖区内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17 渔业船舶登记 32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国务院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
2.《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三点第88项。企业、个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负责县级地区渔业船舶登记核准。 18 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 33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3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2.《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169号令)。企业、个人 县级专属 负责县级渔业航标设置审批。 19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34 开平市农业局渔业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2.《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县级专属 县级权限:县管权限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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