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农业局权责清单目录 职权类别:行政指导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事权来源 权属划分 权属说明 1 指导海洋开发活动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主席令第61号) 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主席令第22号)第五条。 3.《关于印发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3月8日实施,江府办〔2010〕18号)。 法律授权 市级专属 省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2 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年7月1日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第八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3 引导、鼓励、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 1.《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9月2日实施, 粤府办[2011]55号)第二十条。
2.《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2008年4月17日实施,粤海渔〔2008〕59号)第三条、第八条。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4 指导渔业产业结构、作业布局调整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7月1日实施,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条。
2.《关于印发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3月8日实施,江府办〔2010〕18号)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5 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渔区合作经济组织、渔民专业合作组织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7月1日实施,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六条。
2.《关于印发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3月8日实施,江府办〔2010〕18号)。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6 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渔业机械化、水产品加工流通、渔业投入品使用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 1.《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2012年7月26日修订)第三条。
2.《关于印发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3月8日实施,江府办〔2010〕18号)。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7 指导水产养殖技术推广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实施,主席令5号,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九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7月1日实施,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四条、第十八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8 指导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九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9 加强对水产品生产的指导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渔业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实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
市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
县级权限:有相应指导权。10 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 开平市农业局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8】8号);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项目指导、监督检查; 县级权限: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11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改)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自2010年1月2日起施行)第六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地级市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县级市(区)负责具体操作运行。 12 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农业产业化经营 开平市农业局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办发【2007】号)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地级市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县级市(区)负责具体操作运行。 13 提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农业现代化建设 开平市农业局 《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地级市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县级市(区)负责具体操作运行。 14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与改革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89号,2013年5月31日省政府第十二届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地级市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县级市(区)负责具体操作运行。 15 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地级市负责督促、指导协调(主要由农财办牵头办理);县级市(区)负责具体操作运行。 16 指导农业行业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指导全市范围内农业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和审计工作。
区级:指导辖区内农业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和审计工作。17 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均有相应权责 18 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第(六)项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均有相应权责 19 会同教育局、人社局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2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区均有相应权责 20 组织指导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技术推广、农民培训等科教兴农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7号)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区均有相应权责 21 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及服务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区均有相应权责 22 名村示范村创建 开平市农业局 1.《关于打造名镇名村示范村带动农村宜居建设的意见》(2011年6月22日,粤府[2011]68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8月7日,粤委农工办[2012]27号)。
3.《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幸福新农村的若干意见》(2011年5月27日,江发[2011]8号)。
4.《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名镇名村示范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2年3月27日,江办发[2012]5号)。
5.《关于印发〈江门市名镇名村示范村总体发展规划方案〉的通知。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指导全省辖区名村示范村创建工作 市级权限:指导全市辖区名村示范村创建工作 县级权限:负责全县(市、区)辖区名村示范村创建工作。 23 幸福村居示范片建设 开平市农业局 1.《广东省创建幸福村居五年行动计划》(2012年10月13日,粤办发[2012]37号)。
2.《关于扎实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开展创建幸福村居示范片的意见》(2013年4月1日,粤委农工办函[2013]13号)。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指导全省辖区幸福村居示范片建设工作 市级权限:指导全市辖区幸福村居示范片建设工作 县级权限:负责全县(市、区)辖区幸福村居示范片建设工作。 24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1.《农业保险条例》(201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29号)第七条。
2.《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2012年5月25日,粤府办〔2012〕50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年1月30日,粤农〔2013〕21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协议(2013-2014)〉的通知》(2013年4月26日,粤农[2013]84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涉农保险补充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2013年9月29日,粤农[2013]241号)。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指导全省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市级权限:指导全市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县级权限:负责全县(市、区)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25 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负责指导全省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市级权限:负责指导全市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县级权限:负责指导全县(市、区)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26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 开平市农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3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71号公布,自2006年11月2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县分级管理。市级权限:重点面向全市组织协调和部署,负责协调全市跨区域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指导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县级权限: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本地区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27 指导农产品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 开平市农业局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71号公布,自2006年11月2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县分级管理。市级权限:重点面向全市组织协调和部署,负责协调全市跨区域农产品农产品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指导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开展农产品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县级权限:负责具体组织农产品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工作。 28 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2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县分级管理。市级权限:重点面向全市组织协调和部署,面向全市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科学种植和养殖技术,举办科学施肥用药技术培训,推广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规范,对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县级权限:负责具体组织面向本行政区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技术的推广,举办科学施肥用药技术培训,推广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规范,并具体负责本地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工作。 29 组织指导现代标准农田建设 开平市农业局 《关于做好现代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十二五)编制工作的通知》(粤农〔2010〕522号)第一条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负责全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与管理;市级权限:负责全市现代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与监管;县级权限:负责具体组织本行政区现代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与监管。 30 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保护和管理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县分级管理:市级权限:重点面向全市组织协调和部署,指导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开展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县级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工作。 31 拟定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县分级管理。市级权限:重点面向全市组织协调和部署,负责全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跨区域的协调;县级权限:负责本地区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的拟定并具体组织实施。 32 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级权限:牵头负责全省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市级权限:牵头负责全市农田基本建设规划的拟定并组织实施,跨区域的协调;市区(县)级权限:牵头负责本地区农田基本建设规划的拟定并具体组织实施。 33 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县分级管理。市级权限:负责面向全市推广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技术,指导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县级权限:具体负责推进本行政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并具体组织实施。 34 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县分级管理。市级权限:重点面向全市组织协调和部署,负责面向全市推广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技术,指导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开展农村可再再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的工作。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的具体指导工作。 35 指导农村节能减排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县分级管理。市级权限:重点面向全市组织协调和部署,负责面向全市推广农村节能减排技术,指导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开展农村节能减排的工作。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农村节能减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36 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县分级管理:市级权限:重点面向全市组织协调和部署,负责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市区(县)级权限:负责本地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 37 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3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2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相应指导;县(区)负责所属辖区的具体指导。 38 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相应指导;县(区)负责所属辖区的具体指导。 39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按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开展检测业务,对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 开平市农业局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14]12号)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相应指导;县(区)负责所属辖区的具体指导。 40 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 开平市农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的指导 市级:负责本市的指导 县(区)级: 负责辖区内的指导 41 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开展培训活动 开平市农业局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的指导 市级:负责本市的指导 县(区)级: 负责辖区内的指导 42 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人员进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救助知识的培训 开平市农业局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农农发(2013)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 的培训 市级:负责本市的培训 县(区)级: 负责辖区内的培训 43 指导种植业结构与布局的调整,组织编制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的生产标准。 开平市农业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第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的指导 市级:负责本市的指导 县(区)级: 负责辖区内的指导 44 协调农作物新品种和适用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九条(2004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本市的指导 县(区)级: 负责辖区内的指导 45 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控制和扑灭 开平市农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重新公布施行)第三十一、第三十二、第三十三、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指挥、统筹协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开展疫病检测、诊断、调查疫源、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县级权限:负责落实执行。 46 指导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置 开平市农业局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5年10月22日)第九条,第十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宣传,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统筹指导;县区权限:级负责实施。 47 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制定畜牧业发展政策,县区级负责宣传和实施。 48 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三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制定政策,县区级负责实施。 49 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制定技术规范,县区级负责组织实施。 50 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开平市农业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公布,自2012年5月2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监督抽查,县区级负责日常巡查检查。 51 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开平市农业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十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统筹协调,县区级负责日常监管。 52 指导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开平市农业局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2012年2月2日起实施)第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统筹协调,县区级负责日常监管。 53 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2012年2月2日起实施)第九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对下级开展技术培训,搭建信息平台。县区级负责信息服务。 54 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重新公布施行)第六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制订全市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县区级负责根据市级规划,细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55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重新公布施行)第十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制定免疫计划,县区级负责组织实施 56 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开平市农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3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统筹协调,县区级负责日常指导工作。 57 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开平市农业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统筹协调,县区级负责日常指导工作。 58 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屠宰,实行品牌经营和生猪产品配送制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11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第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统筹协调,县区级负责日常指导工作。 59 指导农机引进、示范、推广、培训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区都有相应职权组织实施 60 指导农机推广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区都有相应职权组织实施 61 组织拟定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区都有相应职权组织实施 62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 开平市农业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2007年12月20日财政部颁布财会(2008)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以政策咨询与指导为主;县级主要对辖区内各级示范社财会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镇街级以对合作社日常财会工作进行指导为主。 63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自2007年7月2日起施行)第九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以政策咨询与指导为主;县级以对合作社组织建设和日常运作进行指导为主。 64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 开平市农业局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9月30日财政部颁布财会〔2004〕13号)第一章第八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以政策咨询与指导为主;县级主要对辖区内有需要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重点督导和指导;镇街级以对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财会工作进行指导为主。 65 指导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06月10日颁布粤府办(2003)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以政策咨询与指导为主;县级负责对镇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镇街政府对村居集体财务公开进行直接指导。 66 指导农民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发农民科技教育培训资源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六)项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全市的相应教育培训工作,县(区)级负责辖区的相应教育培训工作。 67 负责农业机械和农机化新技术的引进实验、示范和推广应用 开平市农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全市的农机推广应用工作,县(区)级负责辖区的农机推广应用工作。 68 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对下级开展技术培训,搭建信息平台。县区级负责信息服务。 69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开平市农业局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对全市及跨区地区的指导。县区级负责本辖区内的指导。 70 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公布自1996年3月2日起施行)第三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对全市及跨区地区的指导。县区级负责本辖区内的指导。 71 指导建立无检疫对象种子种苗生产基地 开平市农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7号修订)第十九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对全市及跨区地区的指导。县区级负责本辖区内的指导。 72 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开平市农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7号修订)第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对全市及跨区地区的指导。县区级负责本辖区内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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