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农业局监管清单 经营项目 监管清单 序号 门类代码及名称 大类代码及名称 中类代码及名称 准入审批事项 监管部门 监管内、下设机构 监管范围 监管内容 生产经营和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监管措施及依据 具体措施 法规依据 1 综合类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开平市农业局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股、市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开平市 1.针对全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开展内部建设和机制运作;是否按照合作社财会制度要求开展财务会计工作;
2.针对江门市级示范社:是否达到《江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是否建立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制度;是否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农产品统一销售率等是否达到要求;是否拥有“三品二标”;带动农户情况是否达到要求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
3.《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1.信息定期报送:各部门将有关信息按要求录入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并一个季度一次逐级报送。
2.年报制度:会同工商部门按上级要求建立年报制度。运用年报信息开展对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行政指导和配套服务。
3.不定期检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4.示范社评选: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达到江门市级示范社建设标准才能评为江门市级示范社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江门市级示范社每年开展一次申报及评定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第57号);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08]7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经[2011]16号);
6.《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2 17 环境保护 涉农建设项目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核 开平市农业局 政策法规股、畜牧兽医局、种植业管理股 开平市 农业建设项目、在农业用地内兴建的或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建设项目 无 该事项没有实施过审核,没有监管措施。 1.《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第九条 3 17 环境保护 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制成品农用许可证核发 开平市农业局 无 开平市 作为商品提供农用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的使用 无 该事项没有实施过核发,没有监管措施。 1.《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第二十条 4 17 环境保护 占用农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审核 开平市农业局 无 开平市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 无 该事项没有实施过审核,没有监管措施。 1.《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第十八条 5 A农、林、牧、渔业 1农业 20 谷物种植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开平市农业局 政策法规股、种植业管理股、科教信息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开平市 1.江门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规模、生产经营、园区建设等状况;
2.市“菜篮子”基地产地环境,基地规模,生产、经营、管理和标志使用状况;
3.江门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是否按农业部门的有关要求填报有关报表及总结;
4.名优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否在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情况;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情况;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标志使用状况
5.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检查,生产经营者有无落实保障质量安全的措施,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否安全;
6.种子生产所需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生产、加工的种子质量,生产档案;食用菌种质量监管
7.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8.列入应施植物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植物繁殖材料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9.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情况的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1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一、通用 1.《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4.《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0〕482号);
5.《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1号)。
6.《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检总局2002年第12号令)
7.《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 二、植物检疫 1.《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农业部公告第617号)
2.GB15569-2009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1.GB/T 8321.9-2009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九)。
四、种子及食用菌种
1.GB 4404.1-2008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 4404.2-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GB 4404.3-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3部分:荞麦;GB 4404.4-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4部分:燕麦;
2.GB16715.1-2010 瓜菜作物种子;GB16715.2-2010白菜;GB16715.3-2010茄果;GB16715.4-2010甘蓝;GB16715.5-2010绿叶菜;
3.GB8080-2010 绿肥种子;
4.GB19176-2010 糖用甜菜种子;
5.NY/T 528-2010 《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6.NY/T 1731-2009《食用菌菌种良好作业规范》。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农业部令第9号;
3.《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2010年发布)。一、1.监测评估制度:市农业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菜篮子”基地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市农业龙头企业及市“菜篮子”基地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三年一次复评,监测复评合格的保留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上报上一级部门取消其资格。
2.一票否决制度:市农业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菜篮子”基地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上报上一级部门取消其资格。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由于生产管理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实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被查实环保不达标,经环境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或监测评价中,农业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材料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园区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市“菜篮子”基地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无公害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虚报或伪造供应江门市场产品数量;转借、转让江门市“菜篮子”基地证书和标志。
3.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检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及对于无公害农产品发放产地认证书,请复核该措施)(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鉴定其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质量控制追溯体系等进行监督检查,正确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实产地环境、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真实合法合规;对本辖区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存档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植物检疫
1.产地检疫: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2.调运检疫:相关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申请调运检疫,检疫合格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签发《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涉及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同样进行检疫。
3.复检: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必要时进行复检。
全监管
1.生产过程分类监督检查:一是对个体散户检查有无使用禁用高毒农药进行检查。二是对生产企业、合作社检查农药使用记录、种植记录、质量抽检记录建立及产品标识情况。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菜篮子基地、专业大户等食用农作物生产基地督促建立农药专用仓库,审查其农药的购进、领用、配置和使用记录,并签名确认。三是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标准化示范区及菜篮子基地检查执行的标准情况。四是建立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依据所附法规中未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请复核是否有遗漏相关规定)
2.开展质量监测:一是每月对面上种植单位开展质量风险监测,掌握质量安全动态。二是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同时,建立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抽查单位数据库,并对库内本辖区的单位名单及时更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技术指导培训:举办无公害等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指导农药使用者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随意增加用药浓度和次数,加强示范推广。《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依据所附法规中未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请复核是否有遗漏相关规定)
四、种子及食用菌种
抽查抽验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到被抽查企业进行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
1.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2.标识管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1号);
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5.《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0〕482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6.《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8.《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修订)
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
10.《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
12.《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1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
15.《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1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正);
17.《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发布);
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20.《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0号);
2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发布);
2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 6 21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开平市农业局 政策法规股、种植业管理股、科教信息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开平市 1.江门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规模、生产经营、园区建设等状况;
2.市“菜篮子”基地产地环境,基地规模,生产、经营、管理和标志使用状况;
3.江门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是否按农业部门的有关要求填报有关报表及总结;
4.名优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否在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情况;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情况;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标志使用状况
5.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检查,生产经营者有无落实保障质量安全的措施,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否安全;
6.种子生产所需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生产、加工的种子质量,生产档案;食用菌种质量监管
7.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8.列入应施植物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植物繁殖材料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9.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情况的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1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一、通用 1.《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4.《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0〕482号);
5.《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1号)。
6.《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检总局2002年第12号令)
7.《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 二、植物检疫 1.《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农业部公告第617号)
2.GB15569-2009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1.GB/T 8321.9-2009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九)。
四、种子及食用菌种
1.GB 4404.1-2008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 4404.2-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GB 4404.3-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3部分:荞麦;GB 4404.4-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4部分:燕麦;
2.GB16715.1-2010 瓜菜作物种子;GB16715.2-2010白菜;GB16715.3-2010茄果;GB16715.4-2010甘蓝;GB16715.5-2010绿叶菜;
3.GB8080-2010 绿肥种子;
4.GB19176-2010 糖用甜菜种子;
5.NY/T 528-2010 《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6.NY/T 1731-2009《食用菌菌种良好作业规范》。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农业部令第9号;
3.《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2010年发布)。一、1.监测评估制度:市农业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菜篮子”基地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市农业龙头企业及市“菜篮子”基地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三年一次复评,监测复评合格的保留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上报上一级部门取消其资格。
2.一票否决制度:市农业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菜篮子”基地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上报上一级部门取消其资格。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由于生产管理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实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被查实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或监测评价中,农业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材料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园区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市“菜篮子”基地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无公害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虚报或伪造供应江门市场产品数量;转借、转让江门市“菜篮子”基地证书和标志。
3.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检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及对于无公害农产品发放产地认证书,请复核该措施)(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鉴定其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质量控制追溯体系等进行监督检查,正确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实产地环境、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真实合法合规;对本辖区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存档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植物检疫
1.产地检疫: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2.调运检疫:相关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申请调运检疫,检疫合格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签发《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涉及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同样进行检疫。
3.复检: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必要时进行复检。
全监管
1.生产过程分类监督检查:一是对个体散户检查有无使用禁用高毒农药进行检查。二是对生产企业、合作社检查农药使用记录、种植记录、质量抽检记录建立及产品标识情况。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菜篮子基地、专业大户等食用农作物生产基地督促建立农药专用仓库,审查其农药的购进、领用、配置和使用记录,并签名确认。三是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标准化示范区及菜篮子基地检查执行的标准情况。四是建立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依据所附法规中未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请复核是否有遗漏相关规定)
2.开展质量监测:一是每月对面上种植单位开展质量风险监测,掌握质量安全动态。二是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同时,建立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抽查单位数据库,并对库内本辖区的单位名单及时更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技术指导培训:举办无公害等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指导农药使用者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随意增加用药浓度和次数,加强示范推广。《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依据所附法规中未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请复核是否有遗漏相关规定)
四、种子及食用菌种
抽查抽验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到被抽查企业进行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
1.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2.标识管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1号);
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5.《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0〕482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6.《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8.《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修订)
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
10.《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
12.《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1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
15.《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1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正);
17.《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发布);
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20.《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0号);
2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发布);
2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 7 22 棉、麻、糖、烟草种植 开平市农业局 种植业管理股、科教信息股、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开平市 1.江门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规模、生产经营、园区建设等状况;
2.市“菜篮子”基地产地环境,基地规模,生产、经营、管理和标志使用状况;
3.江门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是否按农业部门的有关要求填报有关报表及总结;
4.名优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否在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情况;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情况;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标志使用状况
5.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检查,生产经营者有无落实保障质量安全的措施,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否安全;
6.种子生产所需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生产、加工的种子质量,生产档案;食用菌种质量监管
7.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8.列入应施植物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植物繁殖材料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9.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情况的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1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一、通用 1.《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4.《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0〕482号);
5.《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1号)。
6.《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检总局2002年第12号令)
7.《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 二、植物检疫 1.《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农业部公告第617号)
2.GB15569-2009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1.GB/T 8321.9-2009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九)。
四、种子及食用菌种
1.GB 4404.1-2008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 4404.2-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GB 4404.3-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3部分:荞麦;GB 4404.4-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4部分:燕麦;
2.GB16715.1-2010 瓜菜作物种子;GB16715.2-2010白菜;GB16715.3-2010茄果;GB16715.4-2010甘蓝;GB16715.5-2010绿叶菜;
3.GB8080-2010 绿肥种子;
4.GB19176-2010 糖用甜菜种子;
5.NY/T 528-2010 《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6.NY/T 1731-2009《食用菌菌种良好作业规范》。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农业部令第9号;
3.《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2010年发布)。一、1.监测评估制度:市农业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菜篮子”基地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市农业龙头企业及市“菜篮子”基地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三年一次复评,监测复评合格的保留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上报上一级部门取消其资格。
2.一票否决制度:市农业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菜篮子”基地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上报上一级部门取消其资格。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由于生产管理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实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被查实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或监测评价中,农业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材料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园区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市“菜篮子”基地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无公害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虚报或伪造供应江门市场产品数量;转借、转让江门市“菜篮子”基地证书和标志。
3.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检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及对于无公害农产品发放产地认证书,请复核该措施)(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鉴定其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质量控制追溯体系等进行监督检查,正确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实产地环境、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真实合法合规;对本辖区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存档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植物检疫
1.产地检疫: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2.调运检疫:相关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申请调运检疫,检疫合格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签发《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涉及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同样进行检疫。
3.复检: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必要时进行复检。
全监管
1.生产过程分类监督检查:一是对个体散户检查有无使用禁用高毒农药进行检查。二是对生产企业、合作社检查农药使用记录、种植记录、质量抽检记录建立及产品标识情况。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菜篮子基地、专业大户等食用农作物生产基地督促建立农药专用仓库,审查其农药的购进、领用、配置和使用记录,并签名确认。三是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标准化示范区及菜篮子基地检查执行的标准情况。四是建立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依据所附法规中未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请复核是否有遗漏相关规定)
2.开展质量监测:一是每月对面上种植单位开展质量风险监测,掌握质量安全动态。二是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同时,建立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抽查单位数据库,并对库内本辖区的单位名单及时更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技术指导培训:举办无公害等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指导农药使用者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随意增加用药浓度和次数,加强示范推广。《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依据所附法规中未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请复核是否有遗漏相关规定)
四、种子及食用菌种
抽查抽验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到被抽查企业进行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
1.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2.标识管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1号);
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5.《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0〕482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6.《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8.《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修订)
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
10.《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
12.《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1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
15.《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1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正);
17.《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发布);
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20.《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0号);
2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发布);
2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 8 23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开平市农业局 种植业管理股、科教信息股、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开平市 1.江门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规模、生产经营、园区建设等状况;
2.市“菜篮子”基地产地环境,基地规模,生产、经营、管理和标志使用状况;
3.江门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是否按农业部门的有关要求填报有关报表及总结;
4.名优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否在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情况;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情况;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标志使用状况
5.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检查,生产经营者有无落实保障质量安全的措施,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否安全;
6.种子生产所需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生产、加工的种子质量,生产档案;食用菌种质量监管
7.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8.列入应施植物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植物繁殖材料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9.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情况的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1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一、通用 1.《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4.《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0〕482号);
5.《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1号)。
6.《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检总局2002年第12号令)
7.《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 二、植物检疫 1.《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农业部公告第617号)
2.GB15569-2009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1.GB/T 8321.9-2009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九)。
四、种子及食用菌种
1.GB 4404.1-2008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 4404.2-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GB 4404.3-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3部分:荞麦;GB 4404.4-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4部分:燕麦;
2.GB16715.1-2010 瓜菜作物种子;GB16715.2-2010白菜;GB16715.3-2010茄果;GB16715.4-2010甘蓝;GB16715.5-2010绿叶菜;
3.GB8080-2010 绿肥种子;
4.GB19176-2010 糖用甜菜种子;
5.NY/T 528-2010 《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6.NY/T 1731-2009《食用菌菌种良好作业规范》。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农业部令第9号;
3.《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2010年发布)。一、1.监测评估制度:市农业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菜篮子”基地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市农业龙头企业及市“菜篮子”基地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三年一次复评,监测复评合格的保留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上报上一级部门取消其资格。
2.一票否决制度:市农业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菜篮子”基地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上报上一级部门取消其资格。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由于生产管理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实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被查实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或监测评价中,农业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材料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园区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市“菜篮子”基地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无公害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虚报或伪造供应江门市场产品数量;转借、转让江门市“菜篮子”基地证书和标志。
3.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检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及对于无公害农产品发放产地认证书,请复核该措施)(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鉴定其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质量控制追溯体系等进行监督检查,正确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实产地环境、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真实合法合规;对本辖区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存档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植物检疫
1.产地检疫: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2.调运检疫:相关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申请调运检疫,检疫合格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签发《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涉及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同样进行检疫。
3.复检: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必要时进行复检。
全监管
1.生产过程分类监督检查:一是对个体散户检查有无使用禁用高毒农药进行检查。二是对生产企业、合作社检查农药使用记录、种植记录、质量抽检记录建立及产品标识情况。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菜篮子基地、专业大户等食用农作物生产基地督促建立农药专用仓库,审查其农药的购进、领用、配置和使用记录,并签名确认。三是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标准化示范区及菜篮子基地检查执行的标准情况。四是建立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依据所附法规中未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请复核是否有遗漏相关规定)
2.开展质量监测:一是每月对面上种植单位开展质量风险监测,掌握质量安全动态。二是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同时,建立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抽查单位数据库,并对库内本辖区的单位名单及时更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技术指导培训:举办无公害等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指导农药使用者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随意增加用药浓度和次数,加强示范推广。《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依据所附法规中未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请复核是否有遗漏相关规定)
四、种子及食用菌种
抽查抽验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到被抽查企业进行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
1.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2.标识管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1号);
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5.《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0〕482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6.《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8.《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修订)
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
10.《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
12.《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1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
15.《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1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正);
17.《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发布);
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20.《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0号);
2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发布);
2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 9 24 水果种植 开平市农业局 种植业管理股、科教信息股、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开平市 1.江门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规模、生产经营、园区建设等状况;
2.市“菜篮子”基地产地环境,基地规模,生产、经营、管理和标志使用状况;
3.江门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是否按农业部门的有关要求填报有关报表及总结;
4.名优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否在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情况;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情况;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标志使用状况
5.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检查,生产经营者有无落实保障质量安全的措施,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否安全;
6.种子生产所需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生产、加工的种子质量,生产档案;食用菌种质量监管
7.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8.列入应施植物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植物繁殖材料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9.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情况的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1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一、通用 1.《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4.《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0〕482号);
5.《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1号)。
6.《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检总局2002年第12号令)
7.《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 二、植物检疫 1.《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农业部公告第617号)
2.GB15569-2009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1.GB/T 8321.9-2009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九)。
四、种子及食用菌种
1.GB 4404.1-2008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 4404.2-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GB 4404.3-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3部分:荞麦;GB 4404.4-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4部分:燕麦;
2.GB16715.1-2010 瓜菜作物种子;GB16715.2-2010白菜;GB16715.3-2010茄果;GB16715.4-2010甘蓝;GB16715.5-2010绿叶菜;
3.GB8080-2010 绿肥种子;
4.GB19176-2010 糖用甜菜种子;
5.NY/T 528-2010 《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6.NY/T 1731-2009《食用菌菌种良好作业规范》。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农业部令第9号;
3.《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2010年发布)。一、1.监测评估制度:市农业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菜篮子”基地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市农业龙头企业及市“菜篮子”基地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三年一次复评,监测复评合格的保留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上报上一级部门取消其资格。
2.一票否决制度:市农业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菜篮子”基地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上报上一级部门取消其资格。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由于生产管理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实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被查实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或监测评价中,农业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材料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园区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市“菜篮子”基地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无公害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虚报或伪造供应江门市场产品数量;转借、转让江门市“菜篮子”基地证书和标志。
3.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检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及对于无公害农产品发放产地认证书,请复核该措施)(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鉴定其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质量控制追溯体系等进行监督检查,正确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实产地环境、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真实合法合规;对本辖区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存档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植物检疫
1.产地检疫: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2.调运检疫:相关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申请调运检疫,检疫合格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签发《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涉及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同样进行检疫。
3.复检: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必要时进行复检。
全监管
1.生产过程分类监督检查:一是对个体散户检查有无使用禁用高毒农药进行检查。二是对生产企业、合作社检查农药使用记录、种植记录、质量抽检记录建立及产品标识情况。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菜篮子基地、专业大户等食用农作物生产基地督促建立农药专用仓库,审查其农药的购进、领用、配置和使用记录,并签名确认。三是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标准化示范区及菜篮子基地检查执行的标准情况。四是建立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依据所附法规中未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请复核是否有遗漏相关规定)
2.开展质量监测:一是每月对面上种植单位开展质量风险监测,掌握质量安全动态。二是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同时,建立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抽查单位数据库,并对库内本辖区的单位名单及时更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技术指导培训:举办无公害等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指导农药使用者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随意增加用药浓度和次数,加强示范推广。《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依据所附法规中未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请复核是否有遗漏相关规定)
四、种子及食用菌种
抽查抽验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到被抽查企业进行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
1.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2.标识管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1号);
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5.《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0〕482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6.《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8.《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修订)
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
10.《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
12.《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1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
15.《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1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正);
17.《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发布);
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20.《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0号);
2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发布);
2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 10 25 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 开平市农业局 种植业管理股、科教信息股、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开平市 1.江门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规模、生产经营、园区建设等状况;
2.市“菜篮子”基地产地环境,基地规模,生产、经营、管理和标志使用状况;
3.江门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是否按农业部门的有关要求填报有关报表及总结;
4.名优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否在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情况;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情况;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标志使用状况
5.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检查,生产经营者有无落实保障质量安全的措施,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否安全;
6.种子生产所需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生产、加工的种子质量,生产档案;食用菌种质量监管
7.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8.列入应施植物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植物繁殖材料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9.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情况的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1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一、通用 1.《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4.《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0〕482号);
5.《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1号)。
6.《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检总局2002年第12号令)
7.《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 二、植物检疫 1.《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农业部公告第617号)
2.GB15569-2009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1.GB/T 8321.9-2009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九)。
四、种子及食用菌种
1.GB 4404.1-2008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 4404.2-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GB 4404.3-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3部分:荞麦;GB 4404.4-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4部分:燕麦;
2.GB16715.1-2010 瓜菜作物种子;GB16715.2-2010白菜;GB16715.3-2010茄果;GB16715.4-2010甘蓝;GB16715.5-2010绿叶菜;
3.GB8080-2010 绿肥种子;
4.GB19176-2010 糖用甜菜种子;
5.NY/T 528-2010 《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6.NY/T 1731-2009《食用菌菌种良好作业规范》。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农业部令第9号;
3.《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2010年发布)。一、1.监测评估制度:市农业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菜篮子”基地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市农业龙头企业及市“菜篮子”基地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三年一次复评,监测复评合格的保留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上报上一级部门取消其资格。
2.一票否决制度:市农业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菜篮子”基地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上报上一级部门取消其资格。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由于生产管理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实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被查实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或监测评价中,农业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材料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园区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市“菜篮子”基地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无公害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虚报或伪造供应江门市场产品数量;转借、转让江门市“菜篮子”基地证书和标志。
3.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检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及对于无公害农产品发放产地认证书,请复核该措施)(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鉴定其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质量控制追溯体系等进行监督检查,正确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实产地环境、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真实合法合规;对本辖区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存档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植物检疫
1.产地检疫: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2.调运检疫:相关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申请调运检疫,检疫合格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签发《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涉及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同样进行检疫。
3.复检: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必要时进行复检。
全监管
1.生产过程分类监督检查:一是对个体散户检查有无使用禁用高毒农药进行检查。二是对生产企业、合作社检查农药使用记录、种植记录、质量抽检记录建立及产品标识情况。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菜篮子基地、专业大户等食用农作物生产基地督促建立农药专用仓库,审查其农药的购进、领用、配置和使用记录,并签名确认。三是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标准化示范区及菜篮子基地检查执行的标准情况。四是建立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依据所附法规中未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请复核是否有遗漏相关规定)
2.开展质量监测:一是每月对面上种植单位开展质量风险监测,掌握质量安全动态。二是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同时,建立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抽查单位数据库,并对库内本辖区的单位名单及时更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技术指导培训:举办无公害等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指导农药使用者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随意增加用药浓度和次数,加强示范推广。《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依据所附法规中未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请复核是否有遗漏相关规定)
四、种子及食用菌种
抽查抽验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到被抽查企业进行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
1.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2.标识管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1号);
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5.《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0〕482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6.《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8.《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修订)
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
10.《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
12.《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1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
15.《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1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正);
17.《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发布);
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20.《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0号);
2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发布);
2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 11 26 中药材种植 开平市农业局 种植业管理股、科教信息股、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开平市 1.江门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规模、生产经营、园区建设等状况;
2.市“菜篮子”基地产地环境,基地规模,生产、经营、管理和标志使用状况;
3.江门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是否按农业部门的有关要求填报有关报表及总结;
4.名优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否在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情况;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情况;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标志使用状况
5.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检查,生产经营者有无落实保障质量安全的措施,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否安全;
6.种子生产所需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生产、加工的种子质量,生产档案;食用菌种质量监管
7.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8.列入应施植物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植物繁殖材料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9.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情况的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1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一、通用 1.《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4.《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0〕482号);
5.《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1号)。
6.《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检总局2002年第12号令)
7.《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 二、植物检疫 1.《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农业部公告第617号)
2.GB15569-2009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1.GB/T 8321.9-2009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九)。
四、种子及食用菌种
1.GB 4404.1-2008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 4404.2-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GB 4404.3-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3部分:荞麦;GB 4404.4-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4部分:燕麦;
2.GB16715.1-2010 瓜菜作物种子;GB16715.2-2010白菜;GB16715.3-2010茄果;GB16715.4-2010甘蓝;GB16715.5-2010绿叶菜;
3.GB8080-2010 绿肥种子;
4.GB19176-2010 糖用甜菜种子;
5.NY/T 528-2010 《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6.NY/T 1731-2009《食用菌菌种良好作业规范》。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农业部令第9号;
3.《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2010年发布)。一、1.监测评估制度:市农业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菜篮子”基地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市农业龙头企业及市“菜篮子”基地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三年一次复评,监测复评合格的保留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上报上一级部门取消其资格。
2.一票否决制度:市农业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菜篮子”基地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上报上一级部门取消其资格。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由于生产管理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实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被查实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或监测评价中,农业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材料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园区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市“菜篮子”基地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无公害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虚报或伪造供应江门市场产品数量;转借、转让江门市“菜篮子”基地证书和标志。
3.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检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及对于无公害农产品发放产地认证书,请复核该措施)(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鉴定其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质量控制追溯体系等进行监督检查,正确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实产地环境、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真实合法合规;对本辖区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存档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植物检疫
1.产地检疫: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2.调运检疫:相关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申请调运检疫,检疫合格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签发《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涉及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同样进行检疫。
3.复检: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必要时进行复检。
全监管
1.生产过程分类监督检查:一是对个体散户检查有无使用禁用高毒农药进行检查。二是对生产企业、合作社检查农药使用记录、种植记录、质量抽检记录建立及产品标识情况。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菜篮子基地、专业大户等食用农作物生产基地督促建立农药专用仓库,审查其农药的购进、领用、配置和使用记录,并签名确认。三是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标准化示范区及菜篮子基地检查执行的标准情况。四是建立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依据所附法规中未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请复核是否有遗漏相关规定)
2.开展质量监测:一是每月对面上种植单位开展质量风险监测,掌握质量安全动态。二是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同时,建立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抽查单位数据库,并对库内本辖区的单位名单及时更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技术指导培训:举办无公害等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指导农药使用者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随意增加用药浓度和次数,加强示范推广。《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依据所附法规中未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请复核是否有遗漏相关规定)
四、种子及食用菌种
抽查抽验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到被抽查企业进行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
1.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2.标识管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1号);
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5.《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0〕482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6.《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8.《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修订)
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
10.《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
12.《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1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
15.《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1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正);
17.《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发布);
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20.《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0号);
2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发布);
2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 12 27 其他农业 开平市农业局 种植业管理股、科教信息股、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开平市 1.江门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规模、生产经营、园区建设等状况;
2.市“菜篮子”基地产地环境,基地规模,生产、经营、管理和标志使用状况;
3.江门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是否按农业部门的有关要求填报有关报表及总结;
4.名优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否在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情况;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情况;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标志使用状况
5.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检查,生产经营者有无落实保障质量安全的措施,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否安全;
6.种子生产所需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生产、加工的种子质量,生产档案;食用菌种质量监管
7.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8.列入应施植物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植物繁殖材料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9.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情况的检疫;(《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8条)
1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一、通用 1.《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4.《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0〕482号);
5.《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1号)。
6.《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质检总局2002年第12号令)
7.《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 二、植物检疫 1.《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农业部公告第617号)
2.GB15569-2009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1.GB/T 8321.9-2009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九)。
四、种子及食用菌种
1.GB 4404.1-2008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 4404.2-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GB 4404.3-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3部分:荞麦;GB 4404.4-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4部分:燕麦;
2.GB16715.1-2010 瓜菜作物种子;GB16715.2-2010白菜;GB16715.3-2010茄果;GB16715.4-2010甘蓝;GB16715.5-2010绿叶菜;
3.GB8080-2010 绿肥种子;
4.GB19176-2010 糖用甜菜种子;
5.NY/T 528-2010 《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6.NY/T 1731-2009《食用菌菌种良好作业规范》。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农业部令第9号;
3.《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2010年发布)。一、1.监测评估制度:市农业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菜篮子”基地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市农业龙头企业及市“菜篮子”基地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三年一次复评,监测复评合格的保留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上报上一级部门取消其资格。
2.一票否决制度:市农业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菜篮子”基地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上报上一级部门取消其资格。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由于生产管理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实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被查实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或监测评价中,农业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材料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园区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市“菜篮子”基地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无公害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虚报或伪造供应江门市场产品数量;转借、转让江门市“菜篮子”基地证书和标志。
3.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检查,(《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及对于无公害农产品发放产地认证书,请复核该措施)(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鉴定其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质量控制追溯体系等进行监督检查,正确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实产地环境、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真实合法合规;对本辖区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存档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植物检疫
1.产地检疫: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2.调运检疫:相关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申请调运检疫,检疫合格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签发《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涉及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同样进行检疫。
3.复检: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必要时进行复检。
全监管
1.生产过程分类监督检查:一是对个体散户检查有无使用禁用高毒农药进行检查。二是对生产企业、合作社检查农药使用记录、种植记录、质量抽检记录建立及产品标识情况。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菜篮子基地、专业大户等食用农作物生产基地督促建立农药专用仓库,审查其农药的购进、领用、配置和使用记录,并签名确认。三是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标准化示范区及菜篮子基地检查执行的标准情况。四是建立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依据所附法规中未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请复核是否有遗漏相关规定)
2.开展质量监测:一是每月对面上种植单位开展质量风险监测,掌握质量安全动态。二是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同时,建立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抽查单位数据库,并对库内本辖区的单位名单及时更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技术指导培训:举办无公害等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指导农药使用者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随意增加用药浓度和次数,加强示范推广。《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依据所附法规中未找到相对应的内容,请复核是否有遗漏相关规定)
四、种子及食用菌种
抽查抽验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到被抽查企业进行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
1.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2.标识管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 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1号);
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5.《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0〕482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6.《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8.《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修订)
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
10.《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
12.《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1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
15.《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1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正);
17.《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发布);
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20.《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0号);
2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发布);
2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23.《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 认监委公告2003年第264号 13 3畜牧业 33 牲畜饲养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三、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开平市农业局 政策法规股、畜牧兽医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开平市 1.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2.畜禽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并达到质量标准;
3.对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4.大中型畜禽饲养场是否违规直接向农田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
5.是否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销售的畜禽有产地检疫证明。根据准入审批事项,建议增加 生产经营主体是否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的种畜禽是否具备《种畜禽合格证》。 7.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一.畜禽饲养和质量安全标准
1.《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
2.《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27-2008;
3.《无公害食品 肉牛饲养管理准则》NY/T 5128-2002;
4.《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 16569_1996(1997-02-01实施);
5.《畜禽场场地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2003-10-1实施)。
6.《猪饲养标准》NY/T 65-2004。
7.《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30-2006;
8.《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 5032-2006;
9.《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 5031-2001(2001-10-01实施);
10.《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NY/T 5033-2001(2001-10-01实施);
11.《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管理准则》NY/T 5151-2002(2002-9-1实施);
12.《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 ); 13.《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 ;
二.畜禽饲养排放标准
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HJ 497-2009);
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 ;
4.《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2012)。一、质量安全监管
1.养殖、屠宰过程分类监督检查:一是对个体散养户检查有无使用禁用兽药与人用药。二是对养殖企业、合作社检查兽药使用记录、种植记录、质量自行抽检记录、防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建立及产品标识情况。三是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标准化养殖场及“菜篮子”基地检查执行的标准情况。四是对屠宰企业检查宰前抽检与宰后肉品品质检验情况。五是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检查资质、协议签订、质量抽检情况。
2.开展质量监测:一是每月对面上畜禽养殖单位开展质量风险监测,掌握质量安全动态。二是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每半年开展一次。
3.技术指导培训:举办无公害养殖等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加强示范推广。
4.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鲜乳生产者、收购者、运输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畜禽饲养
1.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畜牧相关企业生产防疫活动进行监督抽查,指导和监督畜牧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照检查记录表逐项进行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若违法情节严重或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改正的,将依法处罚。
三、畜禽饲养排放
投诉举报处理:利用12345服务热线、电话、信箱等多种途径接受市民投诉或举报,建立举报或投诉档案,对受理的信息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相关检查,并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检查情况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1.《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修正);
4.《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众法规库未找到该文件,请注意核查其准确性及时效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6.《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8.《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修订);(公众法规库未找到该文号,请注意核查其准确性及时效性)
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
10.《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12.《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
1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15.《兽药管理条例》(2004)(国务院令第404号);
16.《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1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18.《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38号);(公众数据库未找到该文件及文号,请注意核查准确性)14 34 家禽饲养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三、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开平市农业局 政策法规股、畜牧兽医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开平市 1.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2.畜禽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并达到质量标准;
3.对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4.大中型畜禽饲养场是否违规直接向农田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 5..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一、畜禽饲养和质量安全标准
1.《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
2.《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27-2008。
3.《无公害食品 肉牛饲养管理准则》NY/T 5128-2002;
4.《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 16569_1996(1997-02-01实施);
5.《畜禽场场地/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2003-10-1实施)。
6.《猪饲养标准》NY/T 65-2004;
7.《无公害食品 家禽养殖生产管理规范》NY/T 5038-2006;
8.《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0-2006;
9.《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 5032-2006;
10.《无公害食品 蛋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 5041-2001(2001-10-01实施);
11.《无公害食品 肉鸭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 5263-2004(2004年3月1日实施);
12.《无公害食品 鹅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266 /NY 5266-2004;
13.《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 );
14.《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
二、畜禽饲养排放标准
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DB33/ 593-2005);
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3.《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 ;
5.《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2012。一、质量安全监管
1.养殖、屠宰过程分类监督检查:一是对个体散养户检查有无使用禁用兽药与人用药。二是对养殖企业、合作社检查兽药使用记录、种植记录、质量自行抽检记录、防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建立及产品标识情况。三是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标准化养殖场及“菜篮子”基地检查执行的标准情况。四是对屠宰企业检查宰前抽检与宰后肉品品质检验情况。五是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检查资质、协议签订、质量抽检情况。
2.开展质量监测:一是每月对面上畜禽养殖单位开展质量风险监测,掌握质量安全动态。二是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每半年开展一次。
3.技术指导培训:举办无公害养殖等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加强示范推广。
二、畜禽饲养
1、检查制度:检查引种发票和引种畜禽场相关证照复印件;检查引种相关检疫合格证明;检查跨省引进种畜禽申报手续;
2、抽查制度:通过市场和现场抽检,反馈其产品的基本性能是否符合相关内容。
三、畜禽饲养排放
1.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划定禽畜养殖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具体措施如下:①在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②在限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控制畜禽养殖规模;③在适养区内,推广生态养殖,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明显削减排污总量。
2.污染治理监管: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治理工程需符合规范禽畜粪污处理需采用干清粪工艺,并实现雨水和污水的分流;
3.污水处理监管:污水采用“固液分离-厌氧处理-好氧处理-深度处理”的工艺,且污水处理后要求最终出水达到国家和省《禽畜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严格落实养殖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对生产不规范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依法予以强制关停。1.《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正,主席令第5号);
4.《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查不到该文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6.《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8.《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修订);
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
10.《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1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12.《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1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国务院第98号令修订)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
15.《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16.《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1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18.《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38号);(公众法规库中未找到该文件,请注意核实准确性)15 5农、林、牧、渔服务业 39 农业服务业 一、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农业;二、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农业;三、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四、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核发 开平市农业局 政策法规股、种植业管理股、市农业机械化推广中心、 开平市 1.销售的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种子经营档案的建立情况和档案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包装、检验、贮藏的种子质量;2.是否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是否在许可证范围内生产经营;(根据《种子法》第20,26条规定,建议补充“是否取得许可证,是否在许可证范围内生产经营”)
2.农机维修户维修采取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3.农机维修户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
4.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的情况。1.GB 4404.1-2008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
2.GB4404.2-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2部分:豆类;
3.GB 4404.3-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3部分:荞麦;
4.GB 4404.4-2010 粮食作物种子 第4部分:燕麦;
5.GB 4406-1984 种薯(甘薯部分有效);
6.GB 16715.1-2010 瓜菜作物种子 第1部分:瓜类;
7.GB 16715.2-2010 瓜菜作物种子 第2部分:白菜类;
8.GB 16715.3-2010 瓜菜作物种子 第3部分:茄果类;
9.GB 16715.4-2010 瓜菜作物种子 第4部分:甘蓝类;
10.GB 16715.5-2010 瓜菜作物种子 第5部分:绿叶菜类;
11.GB 18133-2012 马铃薯种薯;
12.《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通用要求》(NY/T 1772-2009);
1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一、种子经营
1.对种子经营企业实施标签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的种子标签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
2.种子质量例行抽检: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春耕、夏种等农业种植关键时期(一般每年两次)或按照上级要求,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到被抽查企业进行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对抽检不合格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农业机械维修。
1.分类分级管理: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该条出处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
三、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
不定期检查:每年农忙时对跨区作业的中介服务组织进行检查,检查时需登记,有不符合要求情况开具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主席令第5号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3.《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0号);
4.《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主席令第16号);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 工商总局令第57号);
8.《关于切实加强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农[2007]87号)。(公众法规库中未找到该规定,请注意核实其准确性及时效性)
9.《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16 41 畜牧服务业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开平市农业局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开平市 1.动物诊疗机构经营资质;
2.人员资质、诊疗记录、处方单、相关制度、使用药物和疫苗是否合法依规、诊疗垃圾处理、场所卫生和消毒状况、顾客反馈信息等。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4.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5.对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1.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
3.《广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巡查制度》(粤动监〔2013〕14号);(公众法规库中未找到该文件,请注意核对准确性)(是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出的文件)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1.定期巡查制度:地级以上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的抽查和市本级管理的有关场所的巡查工作,地级以上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巡查责任人对包片县(市、区)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对具体责任场所每月巡查一次,统一制作监督巡查记录,规范巡查痕迹管理。巡查人员要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巡查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巡查发现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发现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2.年报制度:要求动物诊所(医院)的执业兽医提供年度报告反映经营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修正)(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发布);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
3.《广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巡查制度》(粤动监〔2013〕14号);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17 41 畜牧服务业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开平市农业局 政策法规股、畜牧兽医局 开平市 1.兽药经营单位兽药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等情况;
2.是否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3.兽药质量及购销记录。1.《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
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检查制度:每周安排1-2家畜牧相关企业每次安排1—3天的时间进行监管执法,对全市所有畜牧相关企业进行轮回监管执法,对照检查记录表逐项进行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若明显触犯法律法规或发出整改通知书无效的与区局(所)进行执法处罚。
2、抽查制度:兽药抽样应在被抽样单位存放兽药产品的现场进行,包括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或营业场所,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样人员应当检查兽药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兽药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兽药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并核实被抽样兽药品种的库存量。对同一企业相同品种抽取的样品不超过三个批号的产品。相同批号的产品,依其库存数量,确定抽样件数。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3.《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8 41 畜牧服务业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开平市农业局 政策法规股、畜牧兽医局 开平市 1.兽药经营单位兽药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等情况;
2.是否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3.兽药质量及购销记录; 4.经营的进口兽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1.《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
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7号修订)。1、检查制度:每周安排1-2家畜牧相关企业每次安排1—3天的时间进行监管执法,对全市所有畜牧相关企业进行轮回监管执法,对照检查记录表逐项进行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若明显触犯法律法规或发出整改通知书无效的与区局(所)进行执法处罚。
2、抽查制度:兽药抽样应在被抽样单位存放兽药产品的现场进行,包括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或营业场所,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样人员应当检查兽药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兽药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兽药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并核实被抽样兽药品种的库存量。对同一企业相同品种抽取的样品不超过三个批号的产品。相同批号的产品,依其库存数量,确定抽样件数。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3.《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9 C制造业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63 饲料加工 一、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配合饲料、浓缩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开平市农业局 政策法规股、畜牧兽医局 开平市 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专职技术人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出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及附具标签。 1.《无公害食品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5032-2006(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2.《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01;
3.《仔猪、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GB/T 5915-2008。1.现场检查制度:每周安排1-2家畜牧相关企业每次安排1—3天的时间进行监管执法,对全市所有畜牧相关企业进行轮回监管执法,对照检查记录表逐项进行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若明显触犯法律法规或发出整改通知书无效的与区局(所)进行执法处罚。
2.抽查制度: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抽样应在被抽样单位存放产品的现场进行;抽样人员应当检查产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
所列依据中暂未找到上述两项措施的具体内容,建议补充法规。
3.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建议增加监督管理档案制度作为具体措施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修订)(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3修订)(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第1号)。20 66 屠宰及肉类加工 一、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开平市农业局 政策法规股、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开平市 1.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条件、日常经营、屠宰操作规程、肉品检验检测、肉品配送等经营活动以及屠宰企业台账登记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是否存在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
3.屠宰场是否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明》。 4.进场屠宰的牲畜是否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地检疫证明)及标识; 5.屠宰后的肉类产品是否经动物检疫部门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审批事项,建议添加“屠宰场是否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2008);
2.《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
3.《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 18393-2001);
4.《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17-2009);
5.《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01)。1.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受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修订)(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3.《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6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修正)(2013年主席令第5号发布);
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6.《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21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24 肥料制造 开平市农业局 政策法规股、种植业管理股 开平市 1.肥料产品临时登记证或肥料正式登记证;
2.肥料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信息;
3.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
2.《掺混肥料(BB肥)》(GB21633-2008);
3.《有机肥料》(NY525-2012);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
5.《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1106-2010);
6.《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10);
7.《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
8.《肥料采样报告格式》(GB/T 13565-1992)。1.不定期检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不定期对辖区内肥料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对生产企业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抽样过程需填写《采样报告》,抽取样品一式三份,进行封样,并做好封样标记,样品送至具有国家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由受委托机构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2.建立监管档案:依据检测结果报告,建立肥料生产企业档案,及时通报抽查结果。同时按属地管理,依法组织查处检测不合格的肥料产品生产单位,对连续2次抽检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因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的同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强跟踪监督。
3.投诉举报与受理:利用12345服务热线、电话、信箱等多种途径接受市民投诉或举报,建立举报或投诉档案,对受理的信息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相关检查,并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检查情况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2000年主席令第33号发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农市发〔2005〕13号)22 125 农药制造 开平市农业局 政策法规股、种植业管理股 开平市 1.农药生产单位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标准和农药登记证;
2.农药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与产品质量;
3.农药生产单位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情况。1.《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管理规定》(农业部公告第944号);
2.《农药名称管理规定》(农业部公告第945号);
3.《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规定》(农业部公告第946号);
4.《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补充规定》(农业部公告第1158号);
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
6.《商品农药采样方法》(GB/T 1605-2001);
7.《农药包装通则》(GB 3796-2006);
8.《农药产品标签通则》(GB 20813-2006);
9.《农药乳油包装》(GB 4838-2000);
10.《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12475-2006);
11.《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 4285一1989。1.不定期检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不定期对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对生产企业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抽样过程需填写《采样报告》,抽取样品一式三份,进行封样,并做好封样标记,样品送至具有国家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由受委托机构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2.建立监管档案:依据检测结果报告,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登记建档,监管档案包括农药名称、含量及剂型、标注登记证号、农药种类、制剂类别、标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批号、农药数量、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对连续2次抽检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因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的同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强跟踪监督。
3.投诉举报与受理:利用12345服务热线、电话、信箱等多种途径接受市民投诉或举报,建立举报或投诉档案,对受理的信息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相关检查,并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检查情况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2000年主席令第33号发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改);
2.《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
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修改,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修改);
4.《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农业部令第18号修订,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2007年第9号令修订);
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农市发〔2005〕13号)23 27医药制造业 135 兽用药品制造 开平市农业局 政策法规股、畜牧兽医局 开平市 1.企业生产环境、生产资质;
2.兽药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贮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及记录 ;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4.是否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5.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6.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建议增加监管内容“对于兽药生产单位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管”
根据《首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建议增加“对于兽药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管”1.《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版);
3.《饲料中兽药及其他化学物检测试验规程》GB/T 23182-2008(2009年5月1日实施)。1、定期检查制度:市级部门将以每周安排1-2家畜牧相关企业每次安排1—3天的时间进行监管执法,常年以地毯式对全市所有兽药生产企业进行轮回监管执法,对照检查记录表逐项进行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若违法情节严重或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改正的,将依法处罚。检查时应进入兽药生产企业现场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检查兽药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贮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检查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和各类管理制度、记录 ;检查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检查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2、抽查制度:兽药抽样应在被抽样单位存放兽药产品的现场进行,包括兽药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和药用原、辅料仓库;抽样人员应当检查兽药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兽药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兽药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并核实被抽样兽药品种的库存量。对同一企业相同品种抽取的样品不超过三个批号的产品。相同批号的产品,依其库存数量,确定抽样件数。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11号);
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5号);
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5号);
5.《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6.《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
7.《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4 136 生物药品制造 开平市农业局 政策法规股、畜牧兽医局 开平市 1.兽用生物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生产资质;
2.兽药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贮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及记录。1.《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版)。1.定期检查制度:每周安排1-2家畜牧相关企业每次安排1—3天的时间进行监管执法,对全市所有畜牧相关企业进行轮回监管执法,对照检查记录表逐项进行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若违法情节严重或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改正的,将依法处罚。
2、抽查制度:兽用生物药品抽样应在被抽样单位存放兽用生物药品产品的现场进行,包括兽用生物药品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和药用原、辅料仓库;抽样人员应当检查兽用生物药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兽用生物药品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兽药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并核实被抽样兽用生物药品品种的库存量。对同一企业相同品种抽取的样品不超过三个批号的产品。相同批号的产品,依其库存数量,确定抽样件数。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11号);
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5号);
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5号);
5.《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2号发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6.《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
7.《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农业部令第6号发布,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5 F批发和零售业 51批发业 258 农、林、牧产品批发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其他种子);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备案开平市农业局 政策法规股、畜牧兽医局、种植业管理股 开平市 一、饲料。1.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2.是否经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3.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及购销台账。 二、肥料、农药。1.肥料产品临时登记证或肥料正式登记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信息;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标准和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包装与产品质量;毒限用农药实名制销售记录台账,进货记录、仓储保管制度、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
该栏为质量标准,应指向具体的标准或者法规。
一、饲料。1.《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
2.《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2是1的修订版,建议合并
3.《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 第2045号);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60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5.《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3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0年农业部令第11号修订)。 二、肥料。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
3.《肥料采样报告格式》(GBT 13565-1992)。 四、农药。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农业部令第18号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农业部令第18号修订,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2007年第9号令修订);
3.《农药名称管理规定》(农业部公告第945号);
4.《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规定》(农业部公告第946号);
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
6.《商品农药采样方法》(GB/T 1605-2001);
7.《农药包装通则》(GB 3796-006);
8.《农药产品标签通则》(GB 20813-2006);
9.《农药乳油包装》(GB 4838-2000);
10.《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12475-2006)。一、饲料。1定期检查制度:每周安排1-2家畜牧相关企业每次安排1—3天的时间进行监管执法,对全市所有畜牧相关企业进行轮回监管执法,对照检查记录表逐项进行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若违法情节严重或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改正的,将依法处罚。
2.抽查制度: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抽样应在被抽样单位存放产品的现场进行;抽样人员应当检查产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
3.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二、肥料、农药。1.日常监督管理:对肥料及农药经营单位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以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批次抽样,抽样过程需填写《采样报告》,抽取样品一式三份,进行封样,并做好封样标记,样品送至具有国家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由受委托机构出具检测结果报告,依据检测结果报告,对农资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按属地管理,依法组织查处抽查不合格的农药产品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2.打假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省的专项治理要求或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春季和夏季肥料市场的打假专项检查以及春耕备耕、“三夏”、秋收冬种等重点农时和农药生产销售使用高峰期农药市场打假专项检查,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及重点内容进行抽样检测。(未找到该具体措施的依据)
3.建立监管档案:建立肥料及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监管档案包括农资名称、含量及剂型、标注登记证号、种类数量、标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批号、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内容。对连续2次抽检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的同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强跟踪监督。
4.投诉举报与受理:利用12345服务热线、电话、信箱等多种途径接受市民投诉或举报,建立举报或投诉档案,对受理的信息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相关检查,并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检查情况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一、饲料。1.《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
2.《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
3.《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 第2045号);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国务院令2001年第327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
5.《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3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0年农业部令第11号修订)。 二、肥料。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四、农药。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农业部令第18号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农业部令第18号修订,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2007年第9号令修订);
3.《农药名称管理规定》(农业部公告第945号);
4.《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规定》(农业部公告第946号);
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26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开平市农业局 种植业管理股 开平市 1.肥料产品临时登记证或肥料正式登记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信息;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标准和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包装与产品质量;毒限用农药实名制销售记录台账,进货记录、仓储保管制度、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一、肥料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
3.《肥料采样报告格式》(GBT 13565-1992)。
二、农药经营和使用: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农业部令第18号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农业部令第18号修订,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2007年第9号令修订);
3..《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规定》(农业部公告第946号);
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
5.《商品农药采样方法》(GB/T 1605-2001);
6.《农药包装通则》(GB 3796-006);
7.《农药产品标签通则》(GB 20813-2006);
8.《农药乳油包装》(GB 4838-2000);
9.《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12475-2006)。1.日常监督管理:对肥料及农药经营单位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进行不定期市场抽查,以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批次抽样,抽样过程需填写《采样报告》,抽取样品一式三份,进行封样,并做好封样标记,样品送至具有国家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由受委托机构出具检测结果报告,依据检测结果报告,对农资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按属地管理,依法组织查处抽查不合格的农药产品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2.打假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省的专项治理要求或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春季和夏季肥料市场的打假专项检查以及春耕备耕、“三夏”、秋收冬种等重点农时和农药生产销售使用高峰期农药市场打假专项检查,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及重点内容进行抽样检测。
3.建立监管档案:建立肥料及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监管档案包括农资名称、含量及剂型、标注登记证号、种类数量、标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批号、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内容。对连续2次抽检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的同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强跟踪监督。
4.投诉举报与受理:利用12345服务热线、电话、信箱等多种途径接受市民投诉或举报,建立举报或投诉档案,对受理的信息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相关检查,并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检查情况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
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修改,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修改);
4.《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农市发〔2005〕13号)27 P教育 82教育 401 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开平市农业局 政策法规股、农业机械化推广中心 开平市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是否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执行有关规定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达到要求的情况。 1.《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通用要求》(NY/T 1772-2009)。 1.日常监督检查: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其聘用教学人员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教练车是否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办学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要求;
2.年度备案措施: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主席令第3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主席令第47号)
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
4.《关于做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权下放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2]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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