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农业局权责清单目录 职权类别:其他 序号 大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事权来源 权属划分 权属说明 1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批 捕捉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核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第八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在本省内捕捉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批。 市级权限:在本辖区内捕捉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核。 县级权限:在本辖区内捕捉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受理与初审。 2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批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核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在本省内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批。 市级权限:在本辖区内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核。 县级权限:在本辖区内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受理与初审。 3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批 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核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在本省内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批。 市级权限:在本辖区内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核。 县级权限:在本辖区内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受理与初审。 4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批 运输国家一、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核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始发地在本省内运输国家一、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批。 市级权限:始发地在本辖区内运输国家一、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核。 县级权限:始发地在本辖区运输国家一、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到其它地区的受理与初审。 5 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进出口审批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核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三款。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3.《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第162项。
4.《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第48项。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本省内水产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市级权限:本辖区内水产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县级权限:本辖区内水产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与初审。6 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进出口审批 水生动物苗种进出口的审核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3.《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第49项。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国家权限: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出口审批。
省级权限: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以及国家权限的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核。
市级权限:本辖区内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核。
县级权限:本辖区内水产苗种进出口受理与初审。7 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渔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关于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拟订并监督实施省级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市级权限:拟订并监督实施市级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县级权限:拟订并监督实施县级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8 在增殖放流水域划定禁渔区、确定禁渔期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农业部令第21号)第十五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在省级管辖范围内划定禁渔区、确定禁渔期。
市级权限:在市级管辖范围内划定禁渔区、确定禁渔期。
县级权限:在县级管辖范围内划定禁渔区、确定禁渔期。9 组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
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
5.《广东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实施方案》(粤办函〔2010〕476号)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组织全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市级权限:组织全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县级权限:组织全县水生生物资源养护。10 组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农业部令第20号)第四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组织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市级权限:组织全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县级权限:组织全县水生生物增殖放流。11 组织实施休(禁)渔制度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二十一条。
3.《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09〕1号)。
4.《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0〕1号)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休(禁)渔制度。
市级权限: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休(禁)渔制度。
县级权限: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实施休(禁)渔制度。12 组织实施水产品溯源制度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70号)第一条。
2.《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广东省水产品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粤海渔函〔2011〕734号)第二十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水产品溯源制度。
市级权限: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水产品溯源制度。
县级权限: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实施水产品溯源制度。13 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风险评估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
2.《关于印发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19号)。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组织开展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风险评估。
市级权限:组织开展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风险评估。
县级权限:组织开展全县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风险评估。14 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对在全省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市级权限:对在全市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级权限:对在全县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15 核准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情况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4号)第十一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核准市级检验渔船。
县级权限:核准县级检验渔船。16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10号)第五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全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
市级权限:全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
县级权限:本辖区内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17 查处发生碰撞事故逃逸的渔业船舶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1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第三十六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查处全省发生碰撞事故逃逸的渔业船舶。
市级权限:查处全市发生碰撞事故逃逸的渔业船舶。
县级权限: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碰撞事故逃逸的渔业船舶。18 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1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第二十八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全省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级权限:全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权限:本辖区内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9 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科技专项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主席令第69号)第四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组织实施全省海洋与渔业科技专项。
市级权限:组织实施全市海洋与渔业科技专项。
县级权限:组织实施全县海洋与渔业科技专项。20 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应急预案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第十二条。
2.《关于印发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19号)。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海洋与渔业应急预案。
市级权限: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海洋与渔业应急预案。
县级权限: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海洋与渔业应急预案。21 组织海洋与渔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
3.《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法〔1995〕2号)。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组织全省海洋与渔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市级权限:组织全市海洋与渔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县级权限:组织全县海洋与渔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22 信息公开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全省海洋与渔业信息公开。
市级权限:全市海洋与渔业信息公开。
县级权限:本辖区内海洋与渔业信息公开。23 信访事项处理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1.《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431号)第三条。
2.《广东省信访条例》(201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第四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本级受理的海洋与渔业信访事项处理。
市级权限:本级受理的海洋与渔业信访事项处理。
县级权限:本级受理的海洋与渔业信访事项处理。24 行政复议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0年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三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本级受理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复议。
市级权限:本级受理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复议。
县级权限:本级受理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复议。25 行政应诉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针对本级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应诉。
市级权限:针对本级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应诉。
县级权限:针对本级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应诉。26 组织救助渔业船舶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1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第三十六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组织本省渔业船舶救助。
市级权限:组织本市渔业船舶救助。
县级权限:组织本县渔业船舶救助。27 负责流动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广东省渔政总队开平大队 《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农渔发〔2004〕20号)第十六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负责本省流动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本市流动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权限:负责本县流动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28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公布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面向全市部署协调和实施; 区级权限:对辖区范围实施。 29 信访事项的登记、交办与督办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信访条例》(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2日起施行)第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面向全市及跨区事项; 区级权限:面向辖区范围的事项。 30 统筹储备重要农业应急物资和装备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6月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面向全市部署协调和实施; 区级权限对辖区范围实施。 31 组织或指导实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保障等工作。指导各市区农业应急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面向全市部署协调和实施, 区级权限:对辖区范围实施。 32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9年10月2日起施行)第三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承担下级业务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县级权限:承办以本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 33 具体负责农业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9年10月2日起施行)第三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承担下级业务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县级权限:承办以本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34 制定专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11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2日起施行)第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制定市级规划。 县级权限:制定县级规划。 35 备案核定贫困户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11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2日起施行)第九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收集备案。 县级权限:核定 36 备案核定贫困村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11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2日起施行)第十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收集备案。 县级权限:核定。 37 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14〕201号)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审批上报省农业厅批示;县级权限:收集上报 38 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开平市农业局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2号)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审批上报农业部批示。市级权限:审批上报省农业厅批示;县级权限:收集上报 3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 开平市农业局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2.《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粤发〔2014〕9号)
3.《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粤农〔2014〕275号)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县级权限:负责具体操作运行。 40 协调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开平市农业局 《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63号)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县级权限:负责具体操作运行。各县市(区)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 41 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与改革 开平市农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2.《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五条
3.《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县级权限:负责具体操作运行。各县市(区)镇(街)均成立“三资”管理平台。 4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开平市农业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经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第48号)第三十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县级权限:负责具体操作运行。 43 处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中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 开平市农业局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业部1998年8月8日颁布农经发〔1998〕7号)第五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县级权限:负责具体操作运行。 44 撤销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设置的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5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县级权限:负责具体操作运行。 45 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制订全市范围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政策或意见。
县级权限:制订辖区内农业农村发展的实施方案。46 农业会展、洽谈会、论坛等组织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市级及全市辖区的组织工作;县级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组织工作,协助市级工作。 47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区均有相应权责 48 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监测和评价 开平市农业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检查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监测和评价工作;县级权限: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监测和评价。 49 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调查 开平市农业局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2.《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规范》;
4.《广东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开展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复杂案件:(1)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造成100亩以上农田污染;(4)造成市内跨区污染的)。县级权限: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调查。 50 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放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开平市农业局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自2014年1月2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检查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核查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放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县级权限: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本行政区域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放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51 会同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鉴定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27日公布,2002年4月2日起实施)第十九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农田环境污染鉴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复杂案件:(1)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造成100亩以上农田污染;(4)造成市内跨县污染的。)县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环境污染鉴定。 52 对农业环境监测,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农用水、土壤、大气和农产品质量的调查、监测与评价 开平市农业局 1.《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1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监督、检查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开展对农业水、土壤、大气和农产品质量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县级权限: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土壤、大气和农产品质量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53 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3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2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重点面向全市组织协调和部署,牵头组织区域划定,对各地划定的区域统一公示,指导保护。县级权限:具体划定辖区内禁止生产区域。 54 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综合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14]12号)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全市范围内相应工作;县级权限:辖区范围内相应具体工作。 55 组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开平市农业局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30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十三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全市范围内相应工作;县级权限:辖区范围内相应具体工作。 56 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二条第五款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全市范围内相应工作;县级权限:辖区范围内相应具体工作。 57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开平市农业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七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全市范围内相应工作;县级权限:辖区范围内相应具体工作。 58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 开平市农业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工作规程>及相关文书格式的通知》(粤农〔2013〕241号,2013年10月10日印发)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全市范围内相应工作;县级权限:辖区范围内相应具体工作。 59 负责组织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版)第七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全市范围内相应工作;县级权限:辖区范围内相应具体工作。 60 省级“菜篮子”基地申报 开平市农业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和开展广东省“菜篮子”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289号)第八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全市范围内相应工作;县级权限:辖区范围内相应具体工作。 61 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 开平市农业局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20号)第十一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全市范围内相应工作;县级权限:辖区范围内相应具体工作。 62 参与制订本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发展规划 开平市农业局 《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04〕11号)第十一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全市范围内相应工作;县级权限:辖区范围内相应具体工作。 63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开平市农业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全市范围内相应工作;县级权限:辖区范围内相应具体工作。 64 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进入市场前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开平市农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3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条第二款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全市范围内相应工作;县级权限:辖区范围内相应具体工作。 65 推进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建设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3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2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全市范围内相应工作;县级权限:辖区范围内相应具体工作。 66 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验收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自2010年9月2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项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负责验收确认 市级权限:负责初检合格后的验收 县(区)级权限:负责初检。 67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备案 开平市农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三十条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权限:负责所发证企业的备案 市级权限:负责所发证企业的备案,县(区)级权限:负责所在地经营的备案。 68 组织农作物品种选育、引进、试验、示范、繁育和推广;组织落实救灾备荒种子贮备任务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三款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范围工作任务 市级权限:负责本市范围工作任务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的工作任务。 69 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开平市农业局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应急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市级权限:负责本市应急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应急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70 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开平市农业局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22条
2.《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本市范围工作任务;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的工作任务; 71 拟订种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种子工程建设,引导种子产业化发展 开平市农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2.《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二款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范围的规划和建设 ; 市级权限:负责本市范围的规划和建设;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范围的规划的建设; 72 收集、发布农情信息,承担种植业统计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1.《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情调度工作的通知 》 (2004年3月8日 农办农[2004]6号)
2.《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农情信息的收集、发布及种植业统计 ; 市级权限:负责本市范围的农情信息的收集、发布及种植业统计;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农情信息的收集、发布及种植业统计 73 组织肥料、农药、种子的质量监测、检验、登记 开平市农业局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年7月1日施行)第七条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1月8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款
3.《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5年1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的监测、检验和登记; 市级权限:负责本市范围监测、检验和登记;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监测、检验和登记 74 组织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复产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政府1993年5月13日)第四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组织全省的救灾复产; 市级权限:负责组织本市的救灾复产;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的救灾复产; 75 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管理 开平市农业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第二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农业结构调整与生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本市的农业结构调整与生产管理;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的农业结构调整与生产管理; 76 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管护 开平市农业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护; 市级权限:负责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护;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管护; 77 组织农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 开平市农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修订)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的调查监测; 市级权限:负责本市的调查监测;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的调查监测; 78 农作物种子质量强制性检测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四条(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的种子质量检测 市级权限:负责本市的种子质量检测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的种子质量检测 79 植物疫情监测 开平市农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一条(农业部2007年第7号令修订)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的调查监测 市级权限:负责本市的调查监测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的调查监测 80 农作物主要有害生物防控技术推广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的技术推广; 市级权限:负责本市的技术推广;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的技术推广; 81 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农作物新品种生产示范和良种繁育推广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条(2005年1月2日起施行)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的技术推广; 市级权限:负责本市的技术推广;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的技术推广; 82 农作物高新技术及配套技术引进、集成、示范、和推广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的技术推广; 市级权限:负责本市的技术推广;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的技术推广; 83 肥料安全使用和质量监测 开平市农业局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的安全使用和监测; 市级权限:负责本市安全使用和监测; 县级权限:负责辖区的安全使用和监测 84 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申报 开平市农业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4年国家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财〔2014〕4号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安排项目和验收; 市级权限:项目管理; 县级权限:项目申报实施; 85 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开平市农业局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三条第一款;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四条第三项第5目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范围的检疫、复检、试种 市级:负责全市范围的检疫 、复检、试种 县、区级:负责本辖区内的检疫、复检、试种 86 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开平市农业局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三条第一款;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四条第三项第7目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全省范围的检疫 市级:负责全市范围的检疫 县、区级:负责本辖区内的检疫 87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 开平市农业局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自2010年3月2日起施行)第六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经核实后,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市级:市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省级植物检疫机构; 县级:辖区内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13小时内报告省级植物检疫机构; 88 农业植物疫情通报与发布 开平市农业局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自2010年3月3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向全市通告相关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体情况; 县级:向本辖区内通告相关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体情况 89 养殖环节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统筹协调;县级权限:日常管理。 90 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发布,自2009年1月2日起施行)第四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统筹协调;县级权限:日常管理。 91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备案,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权限:日常管理。 92 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发布,自2009年1月2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统筹协调;县级权限:日常管理。 93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6年)二十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划分;县级权限:负责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划分 94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重新公布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全市动物疫病的监测,制定疫病控制方案,指挥、协调、指导动物疫情处置工作。县级权限:辖区内疫病监测及落实控制措施。 95 养蜂管理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统筹,县级权限:日常管理。 96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自2012年7月2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省级负责审核,市级权限:材料汇总。 97 建立生猪屠宰举报制度,受理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11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接受全市的举报投诉,县区负责接受辖区内的举报投诉。 98 建立无害化处理举报投诉制度,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7月28日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第十九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接受全市的举报投诉,县区负责接受辖区内的举报投诉。 99 畜禽屠宰管理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统筹,县级权限:日常管理。 100 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2012年2月2日起实施)第六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统筹协调,区级负责组织实施。 101 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2012年2月2日起实施)第十四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统筹协调,区级负责组织实施。 102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制定全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监督抽查,定期公布全市监督抽查结果;县级权限:制定本区域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监督抽查,定期公布本区域监督抽查结果; 103 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数量,进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7月28日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第五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县级权限:主要负责具体监督企业落实。 104 监督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7月28日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统筹协调及跨区行动;县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监督 105 畜禽养殖标准化、奶牛标准化养殖、畜禽良种工程、重点家禽养殖场、重点生猪养殖场、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扶持、特色畜牧业项目申报及验收(初审) 开平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1.《201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农办牧[2014]8号);
2.《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0号);
3.《关于申报2014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计划的通知》
4.《关于印发2014年广东省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财〔2014〕47号)
5.《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重点家禽养殖场的通知》(粤农函〔2014〕655号)
6.《关于做好第二批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和第三批省重点生猪养殖场审核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4〕245号)
7.《关于印发〈广东省2014年中央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财〔2014〕38号)
8.《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农计〔2014〕74号)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汇总报省;
县级权限:负责组织动员企业申报,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106 依法及时处理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投诉 开平市农业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对全市及跨区的问题进行处理;区级权限:对辖区内的问题进行处理。 107 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公布,自2006年1月2日起施行)第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制定全市方案、统筹指导、监督检查;县级权限:制定区级方案,具体实施。 108 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第十七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指导全市工作开展;区级权限:对辖区内的工作开展。 109 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第二十九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指导全市工作开展;区级权限:对辖区内的工作开展。 110 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开平市农业局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第十四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指导全市工作开展;区级权限:对辖区内的工作开展。 111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核发 开平市农业局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0号)第十二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全市《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发放,及登记备案;区级权限:对辖区内《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发放,及登记备案。 112 备案下级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资料,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档案 开平市农业局 1.《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十九条
2.《广东省农村审计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199年11月12日粤府农〔1999〕05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2008〕2号)第十七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备案区级资料,县级权限:镇街审计资料。 113 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属政府职权。监督实施属部门职权。
市级权限:制定全市性办法,并由市农村财务管理科负责监督实施;县级权限:制定区级文件,并由区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监督实施。114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进行审计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办法》(广东省农办、审计厅1998年1月11日颁布)第十四条第一款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由实际审计单位行使职权。 115 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提供审计服务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2008〕2号)第二十五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以制订政策、业务指导、协调处理重大问题为主,县、镇负责所在区域的有关工作 116 对违反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责令限期纠正 开平市农业局 《农业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业部、监察部2011年11月21日 农经发〔2011〕14号)第十六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行使职权 117 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二)项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由实际审计部门承担。 118 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开平市农业局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发布,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组织开展全市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监督抽查工作;区级权限:组织开展本区域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监督检查工作; 119 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开平市农业局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发布,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2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组织开展全市的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监督抽查工作;县级权限:组织开展本区域的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监督检查工作; 120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理 开平市农业局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5年10月22日印发)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1、市级负责接受全市动物病死或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报告,一般情况交区处理,遇重大、跨区域或特殊的立即会同疫控中心派员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2、区(市)级负责接受本区域动物病死或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报告后,并立即派员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4、镇级及时向区(市)级报告动物病死或不能确定死亡病因,并协助区(市)级进行相关处理工作。 121 开展一类动物疫病现场防控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重新公布施行)第三十一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组织协调,及时上报疫情,指导下级扑灭疫情。区(市)级负责具体落实,现场控制、封锁、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紧急免疫接种等防控措施。 122 开展二类动物疫病现场防控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重新公布施行)第三十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组织协调,及时上报疫情,指导下级扑灭疫情。区(市)级负责具体落实,现场控制、封锁、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紧急免疫接种等防控措施。 123 负责农业信息的采集、汇总,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政策、技术、产品、市场等信息服务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六)项。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全市的信息服务,县级权限:辖区的信息服务。 124 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
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开平市农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六)项;
3.《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项。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全市的信息服务,县级权限:辖区的信息服务。 125 承担全市农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课程和个人选修课程的继续教育培训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全市农业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县级权限:辖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126 开展基层科研和推广单位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民技术员等骨干农民培训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六)项;
2.《关于公布第一批广东省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的通知》(粤农[2009]341号)。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全市的相应培训工作,县级权限:辖区的相应培训工作。 127 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五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县(区)级目前未有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的机构。 128 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 开平市农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十五条。
2.《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完成市本级及省下达的各项监测、检测任务,有权到畜禽养殖场、农贸市场等场所进行抽样监测、检测,并开展动物疾病诊断工作;指导县级监测、检测、诊断。 县级权限:负责完成县级及市级下达的各项监测、检测任务,有权到畜禽养殖场、农贸市场等场所进行抽样监测、检测,并开展动物疾病诊断工作。 129 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完成市本级及省下达的流行病学调查项目,并指导县级开展调查工作。 县级权限:负责完成县级及市级下达的流行病学调查项目 130 动物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发现或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县级权限:与市级相同 131 种用、乳用动物检测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对市辖区内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定期检测。 县级权限:对县辖区内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定期检测。 132 兽医实验室建设及安全操作管理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严格按照各项检测技术规范安全操作。指导县级开展兽医实验室建设及安全规范操作。 县级权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严格按照各项检测技术规范安全操作。 133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市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江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储备、发放,接受市畜牧兽医局监管,定期汇报工作情况;指导县级开展强制免疫疫苗的技术服务指导,并定期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及评价工作; 县级权限:负责制定上报强制免疫计划,监督辖区内畜禽养殖实施执行,指导乡镇级开展强制免疫疫苗的技术服务指导,并定期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及评价工作。 134 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开平市农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一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市本级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疫苗、消毒药等防疫物资,组织采购、储备、发放应急物资,定期通报储备情况; 县级权限: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量应急物资并定期汇报市级。 135 协助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协助开展疫病检测、诊断、调查疫源、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 县级权限:协助上级主管部门采取各种疫情处置措施。 136 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八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向技术人员、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参与科技下乡,解答技术疑难,派发技术资料,宣传法律法规,指导县级开展培训工作。 县级权限:负责向本辖区内的技术人员、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参与科技下乡,解答技术疑难,派发技术资料,宣传法律法规,指导乡镇级开展培训工作。 137 提供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八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开展良种良法试验示范,将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给农民,并开展各项疫病防治技术服务,指导县级进行推广及防治工作。 县级权限:开展良种良法试验示范,将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给农民,并开展各项疫病防治技术服务,指导乡镇级进行推广及防治工作。 138 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测 开平市农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农市发〔2003〕8号)
3.《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14]12号)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制定辖区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级:制定辖区监测方案,具体实施。 139 耕地土壤监测 开平市农业局 《全国耕地土壤监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制定辖区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权限:制定辖区监测方案,具体实施。 140 动物养殖环境监测 开平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九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制定辖区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权限:制定辖区监测方案,具体实施。 141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开平市农业局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第(十八)点
2.《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4号)第12点
3.《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158号)
4.《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工作指南(修订稿)》粤农〔2012〕185号;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审批全市的项目
县级权限:县收集审批后报市农业局。142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开平市农业局科教与信息股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八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全市及跨区域审查认可工作;县级权限:负责辖区内审查认可工作 143 农作物种子广告核准 开平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股 1.《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第二十一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2008年粤府令第125号)。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全市及跨区域核准认可工作;县级权限:负责辖区内核准认可工作 144 将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布 开平市农业局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向全市公布有关信息;
县级权限:向本辖区公布有关信息145 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开平市农业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指导各市区建立制度工作,向全市公布有关信息;
县级权限:制定相关制度,公布本辖区内有关信息146 承办本部门为被告的行政应诉事务 开平市农业局 《印发开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承办本部门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
县级权限:承办本部门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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