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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效挂钩基数原则
    发布日期:2013-03-21 09:04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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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效挂钩企业基数的核定原则及表格

     

    (一)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确定。

    1、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利润和税金的实现数为基数;资产保值增值以上年度的所有者权益数为基数。

    2、个别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申请实行税利与收入量(实物量)作为挂钩指标,收入量指标的权重应控制在指标考核总量的50%以内。

    (二)工资总额基数核定。

    工资总额基数:由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福利补贴总额组成。

    1、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核定。

    (1)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一般以上年度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工资总额合理核定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但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5倍以上的企业,其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按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5倍来确定。

    (2)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一般以上年度按规定应计提并实发的效益挂钩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倍以上的企业,其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按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倍来确定。

    2、福利补贴总额基数核定。

    福利补贴总额是指企业已实行货币化改革,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福利补贴总额基数一般按当年核定的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14%确定。

    (三)浮动比例的确定。

    浮动比例一般控制在1:0.7以内,具体办法如下:

    1、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低于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浮动比例一般不超过1:0.7;

    2、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在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倍的,浮动比例一般不超过1:0.65;

    3、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在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倍的,浮动比例一般不超过1:0.6;

    4、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在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浮动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四、工效挂钩清算办法。

    (一)挂钩指标审计要求。

    挂钩企业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年会计报表时,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列明挂钩核定的经济效益指标、职工人数、列入成本的工资、实发工资等情况。以集团公司进行总挂钩的,应在合并报表中列明。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据实审计,列明相关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二)新增效益挂钩工资总额计提办法。

    企业当年有经济效益(如当年减亏,按利润增长计算),并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新增效益挂钩工资总额一般按当年核定的经济指标增长率、浮动比例和效益挂钩工资总额计提新增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并视企业的工资水平还可按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当年工资指导线的增幅和企业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适当计增效益挂钩工资总额。

    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挂钩工资总额。企业职工人均工资在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垄断性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不得超过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的增幅。

    (三)建立工资能升能降机制。

    工效挂钩企业,当年出现亏损或增亏的,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核减企业效益挂钩工资总额,效益挂钩工资总额下降率一般不超过10%。

    五、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调整工资基数。

    (一)成建制划入;

    (二)成建制划出;

    (三)新扩建项目;

    (四)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

    六、工效挂钩企业在清算的工资总额内的实发工资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企业,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清算的工资总额内从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实发工资,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余额,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之前应予冲回成本(费用)。

    七、办理工效挂钩的时间及应提供资料。

    市直企业办理工效挂钩,应在每年4~7月持上年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劳动情况年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工效挂钩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办理核定指标基数。

    次年3~6月份为清算时间,企业需持上年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劳动情况年报表》、《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劳动工资手册》、《工效挂钩申报表》、《工资集体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后,经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审核加具意见后,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办理清算手续。

    八、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请于2011年7月31日前申报办理工效挂钩。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会同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重点对未办理工效挂钩的国有企业进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两低于”原则(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工资水平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或其它有关规定的国有企业,将按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1:  工效挂钩申请表

    附件2:  开平市工效工资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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