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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9 10:3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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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5号),详情请查看附件。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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