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 关注我们:
      • 搜索
    今天是2019年4月11日 星期四欢迎进入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创业信息 > 政策指引
    关于办理优秀农民工入户江门市城镇户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20 17:57
    来源:null
    打印
    【字体:

    【内容分类】 其他

    【颁布单位】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公安局
    【颁布日期】 2009-3-9
    【实施日期】
    【发 文 号】 江劳社[2009]155号
    【政法属性】 政策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公安局:

    为认真落实《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公安局关于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实施办法》(江劳社[2008]940号),切实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现就有关入户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户对象

    对获得国家、省“优秀农民工”称号或江门市“双百”优秀务工人员,以及符合江劳社[2008]940号文件规定范围的人员,可申请入籍江门地区城镇户口。

    二、入户凭证

    符合上述入户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呈送本人申请书、荣誉称号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身份证、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暂住证、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对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开出入户证明。

    三、入户办理

    申请人或单位凭劳动保障部门开出的入户证明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申请入户手续,填写入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人入户申请书、计划生育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固定住所使用证明等及其复印件,交由公安部门负责对其固定住所情况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开出《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后,再到申请入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随迁人员的入户办理按江劳社[2008]940号文第十条规定执行。

    附:优秀农民工入户江门市城镇户籍证明(样证)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公安局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相关附件: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网站地图 服务申明
     版权所有:开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编号: 粤ICP备05079694号  网站标识码:4407830003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116
    开平发布政务微博
    开平发布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