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有何规定?
答: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申报。
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缴费基数的13%和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执行,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记账有何规定?
答:1998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建立;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参保缴费的,个人账户是按缴费工资11%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2006年7月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专用于计发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按月领取养老金有哪些条件?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年龄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从事井下、高低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由定点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缴费年限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待遇申领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待遇申领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五、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何?
答: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津贴构成,计算养老金的公式如下:
(一)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注释:1、当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当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a=1。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3、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月数+本人实际缴费指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本人视同缴费月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
4、本人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5、本人实际缴费指数=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指数计算:
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二)月过渡性养老金按如下条件计算: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月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备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三)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附表: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45 |
216 |
58 |
152 |
46 |
212 |
59 |
145 |
47 |
208 |
60 |
139 |
48 |
204 |
61 |
132 |
49 |
199 |
62 |
125 |
50 |
195 |
63 |
117 |
51 |
190 |
64 |
109 |
52 |
185 |
65 |
101 |
53 |
180 |
66 |
93 |
54 |
175 |
67 |
84 |
55 |
170 |
68 |
75 |
56 |
164 |
69 |
65 |
57 |
158 |
70 |
56 |
(四)缴费年限津贴=4×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4元,不满1年不计发。
六、计算养老金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一是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二是本人缴费年限;三是本人历年缴费工资;四是本人退休年龄。
注释: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等因素影响养老金的多少。缴费工资高、缴费年限长,基础养老金就多;视同缴费年限影响视同缴费账户的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高低直接影响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视同缴费账户高,过渡性养老金就多;个人账户金额越高,本人首次计发养老待遇时的年龄越大,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多。
七、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或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八、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如何计算?
答: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身故后,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其标准合计相当于6个月退休人员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九、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能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可否继续缴费?继续缴费的形式和标准如何确定?
答:可按如下规定缴费:
1、最后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足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户籍的,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经申请,可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形式和缴费基数、费率执行。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1)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2)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3)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3、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申报,并按年递增5%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十、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吗?
答:可以转移。参保人跨省、市流动就业的,离开原参保所在地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8号)等文件编印此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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