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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8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04 10:09
    来源:开平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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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8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7〕596 号


    市社保局,各市(区)人民政府: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及基金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18 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我市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以下简称一档、二档)最低缴费基数均为3324 元(我市 2016 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5114 元×65%),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超过 9972 元(最低缴费基数 3324 元×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 5.8%(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 3.0%和 2.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 2.0%(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 0.5%和1.5%);个人以职工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 7.8%(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 3.5%和 4.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 5.8%(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 3.0%和 2.8%)。


        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2018 年1月 1日至6 月30 日期间,我市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 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 15342 元(我市 2016 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5114 元× 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15342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计征;职工本人工资超过最低缴费基数 300%以上部分不计征。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 门 市 财 政 局
    江 门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017 年11 月15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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