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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江门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8 15:25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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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江门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

    结算标准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8560


    市社保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

      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江人社发〔2018〕4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生育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原《关于调整江门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江人社发〔2016〕270号)规定的江门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暂缓进行调整,延期执行3年(详见附件),以后再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结合生育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江门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表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219

    附件

     

    江门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表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单位:元

     

    医院级别

    结算标准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合计

    其中

    合计

    其中

    合计

    其中

    住院

    产前

    检查

    住院

    产前

    检查

    住院

    产前

    检查

    1.阴式分娩

    4040

    2800

    1240

    4600

    3300

    1300

    5100

    3800

    1300

    2.剖宫产

    5640

    4400

    1240

    6200

    4900

    1300

    6800

    5500

    1300

    3.妊娠4个月(含)以上引产或自然流产

    1500

    不含产前检查费用

    1800

    不含产前检查费用

    2000

    不含产前检查费用

    4.妊娠4个月以下人流(门诊药流)

    门诊

    400

    含术前检查

    费用

    450

    含术前检查

    费用

    550

    含术前检

    查费用

    住院

    800

    900

    1000

    5.放(取)环

    120

    150

    200

    6.输卵管结扎

    800

    1200

    1500

    7.输卵管复通

    2000

    3000

    4000

    8.输精管结扎

    600

    800

    1000

    9.输精管复通

    1000

    2000

    3000

     

    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江人社发〔2018〕436号)有关规定,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结合生育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变动等情况进行调整。

    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统一按其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级别确定。

    三、表中阴式分娩、剖宫产的定额结算标准已包含自妊娠期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分娩、分娩当次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四、表中“3.妊娠4个月(含)以上引产或自然流产”不含产前检查费用,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不同级别的医院的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结算,当定点医疗机构的记账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未达到定额结算标准70%的,按实际记账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结算;当定点医疗机构的记账产前检查医疗费用达到定额结算标准70%(含70%)以上的,按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结算。

    五、表中的结算标准指参保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六、“月数”的计算方法:按产科学的概念,7天为一孕周,4周为一孕月计算。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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