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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离使用童工“高压线”,筑起未成年人“保护网”——致用人单位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3-08-07 15:0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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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用人单位:

    暑假已经来临,同时这也是学生勤工俭学的高峰期,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企业规避用工风险,市人社局送上温馨提示如下:

    禁碰童工“高压线”

    我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明令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发生童工伤残或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还应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如涉嫌拐骗童工、强迫劳动、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等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应当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如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严筑未成年工“保护墙”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规定,已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招用参加劳动属于未成年工。用人单位须为其办理登记,持市人社局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才能上岗;用人单位还需按规定对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其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所禁止范围内的劳动。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否则将可能面临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使用未成年工的,按照《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织密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

    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参与。如发现任何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非法使用未成年工的情况,请拨打劳动保障维权电话向我们举报。


    开平市及各镇(街)、管委会劳动保障维权电话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电话

    0750-2213982

    三埠街道

    2211343

    长沙街道

    2235525

    月山镇

    2789196

    水口镇

    水口片区:2712502

    沙冈片区:2221515

    沙塘镇

    2889828

    苍城镇

    2822425

    龙胜镇

    2855567

    大沙镇

    2899608

    马冈镇

    2877099

    塘口镇

    2671063、2676188

    赤坎镇

    2612157

    百合镇

    2511867

    蚬冈镇

    2522155

    金鸡镇

    2555385

    赤水镇

    2577295

    翠山湖管委会

    2883321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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