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工伤?
工 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一)认定工伤的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可视同工伤的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如何做好工伤预防?
工伤预防,是守护每一位职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重要防线。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工作安全保驾护航。
用人单位
履行工伤预防责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1.制度与保障。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必要保障,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的培训教育。
2.参保与救治。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安排疑似职业病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到合规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
3.申请与认定。职工发生工伤后,自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用人单位在30日内(职工或其近亲属在1年内)向参保地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积极配合工伤事故调查,并履行举证责任。
4.鉴定与待遇。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
职 工
履行工伤预防义务,共同守护职场安全
1.遵守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听从合理指挥,服从规范管理,不越安全红线。
2.执行法规标准。认真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相关标准。
3.配合工伤预防。接受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伤预防知识,提高工伤预防技能,增强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4.及时报告隐患。在工作中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各类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或管理部门报告。
5.规范做好防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防护用品能有效发挥保护作用。
三、如何申请工伤?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办理地址:开平市曙光东路168号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750-2213656
特别提醒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除政策规定外不得选择性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未依法参保将受到相应处理处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3.职工如不幸发生事故伤害,请务必第一时间向用人单位报备,并注意保存好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关键证据。
4.请在法定时限内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5.请务必提高警惕,谨防欺诈骗保行为。任何伪造材料、虚假陈述或串通非法中介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均属违法犯罪,不仅无法获得保障,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请通过正规渠道维权,切勿轻信非法中介承诺,切实守护自身权益与社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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