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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招用学生暑期工的提示
    发布日期:2026-07-06 18:4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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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各用人单位:

    暑期将至,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在校学生暑期工的情况逐渐增多。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行为,防范用工风险,现就招用学生暑期工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严守年龄红线,严禁使用童工

    任何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人员时,必须严格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件,逐人核实年龄,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二、规范使用未成年工,落实特殊保护

    招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办理登记备案。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须向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

    (二)严守岗位禁区。不得安排暑期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高温、高空、井下等危险作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夜班;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合法权益

    (一)签订书面协议。无论用工时间长短,用人单位招用暑期工均应与学生本人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时间、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等。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二)按时足额支付报酬。劳动报酬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约定“试用期无薪”“未满X天不发薪”等违法条款。暑期工离岗时,应一次性结清所有应得款项,不得以“等发薪日统一发放”“需审批”等理由拖延支付。

    (三)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不得强迫加班、夜班工作。

    (四)严禁违规收费与扣押证件。不得以押金、保证金、服装费、培训费等名义向暑期工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扣押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

    (五)建议购买保险。建议用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为暑期工购买工伤保险,并额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

    四、法律责任提示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身心健康损害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用工,共同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劳动用工环境。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持续加大暑期用工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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