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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送达公告(〔2024〕A0010号)
    发布日期:2024-02-08 11: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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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协助调查通知书》

    送达公告

    开平市水口镇霖优卫浴加工店(经营者:邝有荣):

    本局依法受理唐江邦提出唐江邦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现需你单位配合调查,因我局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江开人社工举 〔2024〕A0010号)和《协助调查通知书》(江开人社工查字〔2024〕A001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8日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江开人社工举〔2024〕A0010号

    开平市水口镇霖优卫浴加工店(经营者:邝有荣):

    唐江邦于2023年12月28日向我局提交唐江邦(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唐江邦是你单位的员工,被单位分配至鹤山址山镇开发A区三田路2号厂房工作,在单位从事拉丝工工作。2023年9月15日10时15分左右,唐江邦在单位厂房内拉丝打磨五金水龙头时,因电动机轮子卡住导致水龙头飞出砸伤头部,随即就医。2023年10月08日唐江邦出院时被鹤山市中医院诊断为:“1、左侧额部硬膜下出血;2、左侧额部硬膜外出血;3、左额叶脑挫裂伤;4、左侧额骨骨折”。唐江邦认为其受伤属于工伤。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等的规定,如你单位不认为唐江邦的受伤属于工伤,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局提供不认为属于工伤的有关书面证据等材料。

    如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提供举证的,本局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地址:开平市曙光东路168号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联系电话:0750-2213656、2257301

    联系人:谢先生、梁小姐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9日            

    附:1、《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用人单位一份。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协助调查通知书

    江开人社工查字〔2024〕A0010号

    开平市水口镇霖优卫浴加工店(经营者:邝有荣):

    我局正在办理你公司唐江邦(公民身份证号:45242719**********)工伤认定案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现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提供唐江邦受到事故伤害的详细情况说明(包括受伤时间、受伤详细地址、经过、受伤部位、诊断、单位意见等);

    2、提供唐江邦的劳动合同;

    3、详细说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开平市水口镇嘉兴北路222号1座,为什么受伤地址在鹤山址山镇开发A区三田路2号厂房;

    4、提供唐江邦及同岗位人员(2人)2023年8-9考勤打卡记录;

    5、提供唐江邦2023年9月15日受伤时的视频和相关照片并详细说明监控视频内容(视频资料以光盘或U盘形式提供)。

    以上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的请书面回复说明,所有纸质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如未按上述要求配合调查的,我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

    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处罚)。

    联系部门: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联系地址:开平市长沙曙光东路168号

    联系人:谢先生、梁小姐              

    联系电话:0750-2213656、2257301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9日


    附: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用人单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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