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达公告
开平市水口镇耀发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张仁莲):
本局依法受理田玉兰提出田玉兰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现因我局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5〕A822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田玉兰于2025年5月12日07时44分左右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情形。本局认定:田玉兰于2025年5月12日07时44分左右所受的1、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2、左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3、左第4掌骨基底部撕脱性骨折;4、膝关节内外副韧带损伤;5、左肩部挫伤;6、多处挫伤;7、多处皮肤浅表擦伤;8、右额部血肿;9、头部的损伤为工伤。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日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决定书
江开人社工认〔2025〕A822号
申请人:田玉兰
申请事项: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开平市水口镇耀发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张仁莲)
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西就路1号G14座
受伤职工:田玉兰,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住址:河南省项城市永丰乡**村***号院,现居住地:开平市水口镇黎村东元一区*巷*号***
职业或工种:质检
田玉兰于2025年8月26日就其受伤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于2025年9月8日依法受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调查核实:
田玉兰是开平市水口镇耀发五金加工厂的员工。2025年5月12日07时44分左右,田玉兰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行驶至开平市水口镇第三工业园友艺刀具五金厂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随即送医。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江开公交认字[水口]第202500008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田玉兰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田玉兰2025年7月25日出院时被开平市水口医院诊断为:“1、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2、左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3、左第4掌骨基底部撕脱性骨折;4、膝关节内外副韧带损伤;5、左肩部挫伤;6、多处挫伤;7、多处皮肤浅表擦伤;8、右额部血肿;9、头部的损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田玉兰于2025年5月12日07时44分左右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情形。本局认定:田玉兰于2025年5月12日07时44分左右所受的1、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2、左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3、左第4掌骨基底部撕脱性骨折;4、膝关节内外副韧带损伤;5、左肩部挫伤;6、多处挫伤;7、多处皮肤浅表擦伤;8、右额部血肿;9、头部的损伤为工伤。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各一份。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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