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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江开人社工认〔2025〕A1140号)
    发布日期:2026-02-04 15:1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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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认定工伤决定书》

    送达公告

    开平市水口镇阿强五金加工店(经营者:张强):

    本局依法受理覃建留提出覃建留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现因我局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5〕A1140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覃建留于2025年6月15日10时30分左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情形。本局认定:覃建留于2025年6月15日10时30分左右所受的右胫骨远段开放性骨折为工伤。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4日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决定书

    江开人社工认〔2025〕A1140号

    申请人:覃建留

    申请事项: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开平市水口镇阿强五金加工店(经营者:张强)

    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泮村牌坊月山地2号

    受伤职工:覃建留,男,布依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住址:贵州省荔波县佳荣镇坤地村四组**号

    职业或工种:抛光工

    覃建留于2025年11月7日就其受伤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于2025年11月17日依法受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调查核实:

    覃建留是开平市水口镇阿强五金加工店的员工。2025年6月15日10时30分左右,覃建留在单位车间操作抛光机抛光五金件时,被抛光机带飞的五金件砸伤右腿,随即就医。覃建留于2025年7月1日出院时被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骨远段开放性骨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覃建留于2025年6月15日10时30分左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情形。本局认定:覃建留于2025年6月15日10时30分左右所受的右胫骨远段开放性骨折为工伤。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各一份。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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