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认定工伤决定书》
送达公告
开平市水口镇海宾卫浴器材厂(经营者:胡海英):
本局依法受理陆小兰提出陆小兰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现因我局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5〕A610号)。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陆小兰于2024年7月8日09时左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情形。本局认定:陆小兰于2024年7月8日09时左右所受的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为工伤。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2日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决定书
江开人社工认〔2025〕A610号
申请人:陆小兰
申请事项: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开平市水口镇海宾卫浴器材厂(经营者:胡海英)
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325国道边联竹村洞心29号
伤者:陆小兰,女,壮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019**********,住址:广西平乐县源头镇高龙村委新鱼口村***号
职业或工种:数控
陆小兰于2025年7月4日就其受伤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11月12日提交补正材料,本局于2025年11月24日依法受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调查核实:
陆小兰是开平市水口镇海宾卫浴器材厂的工作人员。2024年7月8日09时左右,陆小兰在单位工作时扭伤左足,随后就医。2025年8月11日陆小兰出院时被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陆小兰发生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陆小兰于2024年7月8日09时左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情形。本局认定:陆小兰于2024年7月8日09时左右所受的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为工伤。开平市水口镇海宾卫浴器材厂为承担陆小兰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伤者或其近亲属各一份。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2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