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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送达公告》(江开人社工 〔2026〕建A778号)
    发布日期:2026-08-31 18:2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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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协助调查通知书》

    送达公告

    宿州市鑫翰劳务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受理赵登佩提出赵登佩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现需你单位配合调查,因我局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江开人社工举 〔2026〕建A778号)和《协助调查通知书》(江开人社工查字〔2026〕建A77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31日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江开人社工举〔2026〕建A778号

    宿州市鑫翰劳务有限公司:

    赵登佩于2026年7月17日向我局提交赵登佩(公民身份号码: 34222119**********)的工伤认定申请,称赵登佩是你单位的员工,受你单位派遣到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开平市晶科蚬冈镇150MW光伏项目工地从事安装工工作。2026年5月15日11时00分左右,赵登佩在上述项目工地的船上拆卸水面光伏板时,被船碰伤左腿,随即就医。2026年6月4日赵登佩出院时被佛山市中医院诊断为:“1、左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3、左踝部浅表擦伤”。赵登佩认为其受伤属于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如你单位认为赵登佩的受伤不属于工伤,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供赵登佩不属于工伤的有关书面证据材料。

    如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提供举证的,本局将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部门: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联系地址:开平市曙光东路168号

    联系人:谢先生、梁小姐

    联系电话:0750-2213656、2257301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8日

    附: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用人单位一份。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协助调查通知书

    江开人社工查字〔2026〕建A778号

    宿州市鑫翰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正在办理赵登佩(公民身份号码: 34222119**********)的工伤认定案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现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2、你单位与贵阳黔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是何关系?请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赵登佩受到事故伤害的详细情况说明(包括赵登佩的工作地点、受伤时间、受伤详细地址、经过、受伤部位、诊断、单位意见等);

    4、广东省开平市晶科蚬冈镇150MW光伏项目工地的施工许可证、施工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和建筑项目参保地税发票等项目参保资料;

    5、赵登佩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资发放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6、证人证词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7、赵登佩及同岗位人员(2人)2026年3-5月份考勤打卡记录;

    8、赵登佩2026年5月15日受伤时的视频和相关照片并详细说明监控视频内容(视频资料以光盘形式提供)。

    以上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的请书面予以说明,所有提供的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

    如未按上述要求配合调查的,我局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

    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处罚)。

    联系部门: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联系地址:开平市长沙曙光东路168号

    联系人:谢先生、梁小姐

    联系电话:0750-2213656、2257301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8日

    附: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用人单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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