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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送达公告(江开人社工 〔2026〕A801号)
    发布日期:2026-09-15 11:2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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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协助调查通知书》

    送达公告

    开平市协城运输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受理张健兵提出张健兵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现需你单位配合调查,因我局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江开人社工举 〔2026〕A801-1号)和《协助调查通知书》(江开人社工查字〔2026〕A801-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4日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江开人社工举〔2026〕A801-1号

    开平市协城运输有限公司:

    张健兵于2026年7月24日向我局提交张健兵(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张健兵是你单位的员工,在你单位从事司机工作。2026年1月22日单位安排张健兵从开平市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至佛山市恒裕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当天13时10分左右,张健兵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特来电八一重卡充电站前往开平市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装货途中,途经开平市沙塘镇源博矿业有限公司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随即就医。开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苍城中队出具第4407835202505017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显示:张健兵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健兵在2026年5月14日出院时被开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1、右髋臼骨折(后壁);2、右髋关节后脱位(Thompson-Epstein V型);3、右股骨头骨折(PipkinI型);4、右胫骨远端骨折(Pilon骨折); 5、右腓骨骨折;6、右坐骨神经损伤;7、多处挫伤(胸部、右膝)”。张健兵认为其受伤属于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如你单位认为张健兵的受伤不属于工伤,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供张健兵不属于工伤的有关书面证据材料。

    如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提供举证的,本局将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部门: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联系地址:开平市曙光东路168号

    联系人:谢先生、甄小姐

    联系电话:0750-2213656、2257301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4日

    附: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用人单位一份。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协助调查通知书

    江开人社工查字〔2026〕A801-1号

    开平市协城运输有限公司:

    我局正在办理张健兵(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的工伤认定案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现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2、张健兵受到事故伤害的详细情况说明(包括张健兵的工作地点、受伤时间、受伤详细地址、经过、受伤部位、诊断、单位意见等);

    3、张健兵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资发放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张健兵及同岗位人员(2人)2025年12月份-2026年1月份考勤打卡记录;

    5、2026年1月22日张健兵外出的证明材料。

    以上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的请书面予以说明,所有提供的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

    如未按上述要求配合调查的,我局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

    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处罚)。

    联系部门: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联系地址:开平市长沙曙光东路168号

    联系人:谢先生、甄小姐

    联系电话:0750-2213656、2257301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4日

    附: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用人单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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