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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送达公告(江开人社工 〔2026〕A823号)
    发布日期:2026-10-23 11:3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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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协助调查通知书》

    送达公告

    开平市博财卫浴厂(经营者:舒建文):

      本局依法受理郭方英提出郭方英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现需你单位配合调查,因我局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江开人社工举 〔2026〕A823-1号)和《协助调查通知书》(江开人社工查字〔2026〕A823-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3日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江开人社工举〔2026〕A823-1号

    开平市博财卫浴厂(经营者:舒建文):

      郭方英于2026年7月27日向我局提交郭方英(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的工伤认定申请,称郭方英是你单位的员工,在你单位从事抛光工作。2025年7月30日10时左右,郭方英在单位车间从事抛光工作时,被抛光机压伤,随即就医。2025年8月20日郭方英出院时被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中指中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郭方英认为其受伤属于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如你单位认为郭方英的受伤不属于工伤,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郭方英不属于工伤的有关书面证据材料。

      如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提供举证的,本局将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部门: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联系地址:开平市曙光东路168号

      联系人:谢先生、甄小姐

      联系电话:0750-2213656、2257301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3日         

      附: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用人单位一份。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协助调查通知书

    江开人社工查字〔2026〕A823-3号

    开平市博财卫浴厂(经营者:舒建文):

      我局正在办理郭方英(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的工伤认定案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现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2、安排人事管理或受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及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接受调查询问;

      3、郭方英受到事故伤害的详细情况说明(包括郭方英的工作地点、受伤时间、受伤详细地址、经过、受伤部位、诊断、单位意见等);

      4、郭方英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资发放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5、证人证词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2人);

      6、郭方英及同岗位人员(2人)2025年5-7月份考勤打卡记录;

      7、郭方英2025年7月30日受伤时的视频和相关照片并详细说明监控视频内容(视频资料以光盘形式提供)。

      以上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的请书面予以说明,所有提供的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

      如未按上述要求配合调查的,我局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处罚)。

      联系部门: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联系地址:开平市长沙曙光东路168号

      联系人:谢先生、甄小姐

      联系电话:0750-2213656、2257301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3日         


      附: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用人单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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