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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江开人社工认〔2026〕建A854号)
    发布日期:2026-11-05 16:4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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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认定工伤决定书》

    送达公告

    贵州卓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受理肖志平提出肖志平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现因我局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6〕建A854号)。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肖志平于2026年4月21日07时30分左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认定工伤情形。因此,本局认定:肖志平于2026年4月21日07时30分左右所受的1、腰3椎体爆裂性压缩性骨折伴右横突骨折、腰椎爆裂性骨折[L3(第3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2、腰椎多发骨挫伤(腰4椎体、腰2棘突及右侧下关节突);3、腰肌挫伤为工伤。贵州卓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担肖志平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肖志平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也无充分证据证实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本局认定:肖志平被诊断的腰椎间盘突出不予认定为工伤,也不视同工伤。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1月4日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决定书

    江开人社工认〔2026〕建A854号

    申请人:肖志平

    申请事项: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贵州卓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日月星城6号塔楼写字楼9楼9-7号

    伤者:肖志平,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住址:湖南省涟源市斗笠山镇斗笠山煤矿*******

    职业或工种:光伏安装

    肖志平于2026年8月5日就其受伤以贵州卓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单位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取另案〔2026〕A556号工伤认定案件资料,本局于2026年8月17日依法受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本局调查核实:

    开平市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将广东省开平市蚬冈镇27.3281MWp续建项目工程(地址:开平市蚬冈镇545县道春兴村附近)发包给湖南凯通电力有限公司施工,湖南凯通电力有限公司将广东省开平市蚬冈镇27.3281MWp续建项目发包给合肥美的合康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施工,合肥美的合康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将广东省开平市蚬冈镇27.3281MWp续建项目发包给淮厦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肥美的合康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与安徽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开平市蚬冈镇27.3281MWp续建项目物料/设备采购合同》,安徽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广东省开平市蚬冈镇27.3281MWp续建项目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分包给贵州卓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肖志平在贵州卓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上述项目从事光伏支架组件安装的劳务工作。2026年4月21日07时30分左右,肖志平在上述项目工地安装光伏板时,被光伏板和光伏架子砸伤,先后在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就诊。2026年4月22日肖志平出院时被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腰3椎体爆裂性压缩性骨折伴右横突骨折;2、腰椎多发骨挫伤(腰4椎体、腰2棘突及右侧下关节突);3、腰椎间盘突出;4、腰肌挫伤”。2026年5月4日肖志平出院时被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关于肖志平就医情况的复函》显示:结合患者病史、体查、辅助检查考虑肖志平所诊断的“腰椎间盘突出”非2026年4月21日07时30分意外受伤引起。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出具《复函》显示:肖志平,于2026-04-25至2026-05-04在我院住院治疗,根据检验检查结果,该患者为L3(第3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肖志平于2026年4月21日07时30分左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认定工伤情形。因此,本局认定:肖志平于2026年4月21日07时30分左右所受的1、腰3椎体爆裂性压缩性骨折伴右横突骨折、腰椎爆裂性骨折[L3(第3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2、腰椎多发骨挫伤(腰4椎体、腰2棘突及右侧下关节突);3、腰肌挫伤为工伤。贵州卓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担肖志平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肖志平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也无充分证据证实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本局认定:肖志平被诊断的腰椎间盘突出不予认定为工伤,也不视同工伤。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一式五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伤者或其近亲属各一份。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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