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 告
开平市海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敏诉开平市海科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0〕529号),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6月至7月工资共3356.42元,其中6月工资2796.44元,7月工资559.98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合计共6356.42元。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6月工资2796.44元和7月工资559.98元,合计3356.42元;二、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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