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振武诉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1〕209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0月工资9366元、11月工资9366元、12月工资9366元,合计工资28098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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