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陕西浩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健鹏诉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陕西浩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1〕468号),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合法合理的经济补偿金19000元;2.2020年6月份工资2840元、7月份3753.97元、8月份3738.97元、9月份7193.44元、10月份4111.22元、12月份1550元,合计22673.1元。3.2021年1月份3335.72元、2月份3264.72元、3月份3265.72元、4月份1550元、5月份1550元、6月份1550元,合计14516.16元。上述3项合计56189.26元。二、要求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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