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开平市长沙兰美迪足浴服务部:
本委受理邝兰女诉开平市长沙兰美迪足浴服务部劳动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1〕696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工资3223元、2021年4月工资1750元,合计4973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工资3223元、4月工资1750元,合计4973元。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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