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开平市鼎和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伟杰诉开平市鼎和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4〕181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64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3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131.2元、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18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护理费3150元、医疗费39166.07元,以上合计167677.67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39166.07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64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32.8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131.2元、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18145.2元、伙食补助费1050元和护理费1680元,合计125686.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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