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江门铭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孙福艳诉江门铭鹰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5〕618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部分工资38301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本案申请人于2025年6月21日通过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本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申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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