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开平市吕鑫铝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鄢红喜诉开平市吕鑫铝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5〕149号),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结束次日即2024年6月14日解除;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672.6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玖级工伤待遇,包括:1.停工留薪期工资33746.48元;2.护理费27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53.4元;5.已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345.2元;6.已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380.8元;7.工伤评残鉴定费203.4元。以上合计171901.89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14日解除;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8201.15元、护理费2700元、伙食补助费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5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38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345.2元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203.4元,合计148783.9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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