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开平市水口镇鑫特五金加工店:
本委受理李启超诉开平市水口镇鑫特五金加工店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5〕213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2月份工资5472元,3月份工资5076元,4月份工资5040元,5月份工资5364元,6月份工资5328元,7月份工资5076元,8月份工资5220元,9月份工资5310元,10月份工资5040元,11月份工资5148元,12月份工资5580元,合计:57654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工资差额合计57629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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