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开平市水口镇鑫特五金加工店:
本委受理黄健祥诉开平市水口镇鑫特五金加工店未签劳动合同等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5〕115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45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在2024年5月5日至2024年11月10日期间拖欠工资差额902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11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3440元。上述金额合计34405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支付申请人在2024年6月5日起至11月10日止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23440元;二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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