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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开人社监字〔2025〕第038号)
    发布日期:2025-07-30 11:0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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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开人社监字〔2025〕第038号

    被告知单位:开平市峻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开平市水口镇兴达路66号1座首层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C7CDDU4N

    法定代表人:黄金蝶

      经查,广东壹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一、厂房二、办公楼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广东壹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广东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壹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将广东壹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一、厂房二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设行业企业资质的开平市峻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截至目前,上述项目拖欠施工人员杨浮成等5人2024年6月至2025年1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78484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的规定。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的规定,于2025年7月2日向开平市峻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开人社监字〔2025〕第038号)并依法送达,但你单位未按要求整改。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理:开平市峻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上述项目的施工单位,对在该项目中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你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杨浮成等5人2024年6月至2025年1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78484元。

      现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开平市曙光东路168号

      联系电话:0750-2257396

      

      附件:广东壹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未结清劳动报酬情况表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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