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金丽诉广东省粮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5〕331号),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5月18日至2025年1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拖欠的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的工资共计14384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共计23749.4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以上共计42133.4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工资合计14384元;二、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3614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五月八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