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佛山市晟德五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俊绍诉佛山市晟德五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5〕717号),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结束次日即2024年4月2日解除;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拾级工伤待遇,包括:1、停工留薪期工资38041.49元;2、护理费495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690.4元;4、劳动能力鉴定费203.4元;5、医疗费269.16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708.2元;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72.6元,以上合计126835.25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4月2日解除;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20500元、护理费49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690.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3.4元、伙食补助费16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423.4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72.6元,合计105089.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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