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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永明诉金淼卫浴(江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5〕402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0 11:4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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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金淼卫浴(江门)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覃永明诉金淼卫浴(江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5〕402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500元(7500元/月×7个月)。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00元(7500元/月×4个月)。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00元(7500元/月×1个月)。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640元(80元/天×8天)。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50元/天×8天)。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0元(2024年3月16日至2024年5月16日,共2个月,7500元/月×2个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0元、护理费640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7893元,合共38533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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