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证通知书
开人社监字〔2025〕第067-4号
史永红(身份证号码:50023719860515****):
2025年10月21日齐涛涛、陈宣结等9人到我局反映广西盈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行为,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对广西盈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拖欠劳动报酬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5年11月10日胡少锋、11月17日罗恢胜、12月17日谢衍儒以及12月19日简昌进来我局反映广西盈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行为,我局将来访进行并案处理。经调查,广西盈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项目的劳务工程分包给史永红,齐涛涛等13人由史永红负责招用到项目进行施工,劳动报酬由你负责与施工人员约定。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规定。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规定,请你在接收该文书之日起3日内对齐涛涛等13人的欠薪情况进行举证,并提供相关证据。
你确有困难无法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我局提交延期举证书面申请,由本机关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如你拒绝提供证据、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你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不利后果。
附件:开平市居民自建房工程项目史永红涉嫌未支付劳动报酬情况表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