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开人社监字〔2025〕第067-3号
史永红(身份证号码:50023719860515****):
经调查,开平市塘口镇、水口镇、金鸡镇、大沙镇居民自建房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广西盈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盈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项目的劳务工程分包给史永红,齐涛涛等13人由史永红负责招用到项目进行施工并约定劳动报酬。截至目前,史永红拖欠齐涛涛等13名施工人员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劳动报酬158963.11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第十七条“不具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责令你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足额支付齐涛涛等13名施工人员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劳动报酬158963.11元。请你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和工资报酬发放签领表报我局。
逾期不改正或未按照要求报送改正情况和劳动报酬发放签领表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我局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联系地址:开平市曙光东路168号
联系电话:0750-2257396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3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史永红(身份证号码:50023719860515****):
我局在查处史永红涉嫌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因无法联系到史永红,现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开人社监字〔2025〕第067-3号)。上述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