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开平市民丰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聂耀进诉开平市民丰食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5〕549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份工资3017元,2024年12月份工资3021.9元,2025年1月份工资2002.6元,2月份工资1236.6元,3月份工资1696.5元。合计10974.6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期间的工资共10974.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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